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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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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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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
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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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4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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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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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饿了么”)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402号]。一审法院认定美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饿了么的合法权益,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100万元。从行为违法性判断标准的角度来说,一审法院试着阐释并运用了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法理及规则,这既区别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上写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不完全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理上所标定的滥用交易关系上“相对优势地位”的内涵与特征,如何看待法院所认定的“优势地位”行为,值得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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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
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性判断
互联网平台
浙江省金华市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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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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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加快推进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融合发展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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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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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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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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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数字经济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全球经济社会带来了结构性变化和颠覆性影响。然而,在互联网经济各类新业态不断涌现、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治理、市场规制、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治风险,特别是那些具有强大用户锁定效应、巨大经济规模、海量数据资源以及技术创新优势的大型平台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强化和持续巩固市场地位及相关竞争行为,放大"赢者通吃"的互联网市场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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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规制
互联网市场
结构性变化
数据保护
数据共享
新业态
新动能
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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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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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平台经济应实现“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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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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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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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治理》
2021年第11期25-2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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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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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当前,互联网平台实现数据垄断并利用数据垄断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加以警惕和防范。对此,需尽快完善和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框架,不断增强其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反垄断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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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监管
包容审慎
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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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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