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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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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祥太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31-31,共1页
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万祥太来稿认为,在承包中,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凡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基本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者若干人负责经营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其主管人员或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 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万祥太来稿认为,在承包中,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凡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基本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者若干人负责经营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其主管人员或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背之便,以侵吞、盗窃或骗取等手段,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资金,应上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利润非法占为私有的,以贪污论处。”承包制是社会主义在经营管理上的管理层次,国家或集体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对于全民及集体企业交由经营者承包经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贪污罪主体 承包企业 生产资料 经营管理 社会主义 南昌市 经营层次 西湖区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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