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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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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春华 王建平 《江苏商业会计》 2006年第4期34-36,共3页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广大工薪族是一大利好,同时也对企业管理部门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广大工薪族是一大利好,同时也对企业管理部门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中小改制企业如何做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谈点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企业管理部门 调节作用 改制企业 工薪族 余额 费用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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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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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红燕 杨春华 王建平 《江苏商业会计》 2005年第5期40-41,38,共3页
关于会计继续教育,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 关于会计继续教育,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继续教育 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 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会计法》 应当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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