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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承法之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以福建省民营企业主的财产继承观念调研数据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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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思颖 何丽新 《私法研究》 2019年第1期231-246,共16页
目次一、民营企业主支持特留份的调研数据二、必留份制度下民营企业主遗产继承面临的困境三、特留份制度扩张适用于民营企业的继承析产四、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之构建设想当前,我国现行继承法以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不少学... 目次一、民营企业主支持特留份的调研数据二、必留份制度下民营企业主遗产继承面临的困境三、特留份制度扩张适用于民营企业的继承析产四、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之构建设想当前,我国现行继承法以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不少学者认为必留份制度由于权利人范围过窄、必留份额计算标准模糊不清等不足,难以很好地发挥限制遗嘱自由的功能。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来限制遗嘱自由的特留份制度,因权利人范围清晰、特留份额计算方法明确而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支持,拥有较大数额财产的民营企业主在"当代中国福建民营企业主财产继承观念与遗产处理习惯实证调查研究数据"[1]亦显示,超过六成的民营企业主反对遗嘱人在不为配偶、子女保留任何遗产的情况下,将遗产悉数赠与他人。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一大批颇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家族企业是民营企业的主体部分,300多万家民营企业90%以上是家族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实行家族式管理。[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自由 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人 遗产继承 特留份 民营企业主 必留份 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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