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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重塑与拓展——基于领域法学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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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博涵 《经济法论丛》 2019年第2期170-191,共22页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表明其本体、价值、规范、运行、方法论等均异于传统部门法学,作为部门经济法学的金融法学天生带有政策性、综合性、对策性等基因。我国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伴随金融法规范的完善而发展,却有意无意地陷入了传统部门法...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表明其本体、价值、规范、运行、方法论等均异于传统部门法学,作为部门经济法学的金融法学天生带有政策性、综合性、对策性等基因。我国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伴随金融法规范的完善而发展,却有意无意地陷入了传统部门法学划分标准的旧轨。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了金融法规范的漏洞和金融法学体系的缺陷,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催生了"金融服务法"理论,重塑了传统金融法学体系。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提出,纾解了财税法学、医事法学、金融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的定位焦虑,为其找到了学术归宿,廓清了金融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环境金融法学、福利金融法学、科技金融法学的发展,表明金融法学体系正在不断拓展,金融法学理论亦需在领域法学话语和研究范式的指引下独立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学 金融法学体系 体系建构 体系重塑 领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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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刑法的重构及其法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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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博涵 《中财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56-273,共18页
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国内外金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主流话语。我国现行金融法规范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为目的,重点保护金融营业组织的特许经营地位,但未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现实需求作出回应,这使重构金融刑法成为必要。... 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国内外金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主流话语。我国现行金融法规范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为目的,重点保护金融营业组织的特许经营地位,但未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现实需求作出回应,这使重构金融刑法成为必要。重构金融刑法立足于社会分层的现实基础,以社会法为精神源泉,突出金融消费者的刑法倾斜保护。重构金融刑法旨在有效保护金融法益、追求实质法治、建立理性法律制度。为此,需贯彻比例原则的平衡思维,建立轻重并举的罪刑结构,借用相对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技术实现刑法保护均衡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刑法 金融法益 倾斜保护 刑法保护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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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区块链技术效用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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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博涵 《学理论》 2020年第5期4-5,14,共3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伟大战略,智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至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世界各法定货币发行主体以联盟链构建"新货币"共同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伟大战略,智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至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世界各法定货币发行主体以联盟链构建"新货币"共同体,将有利于缓解当前美元霸权的困境;在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以联盟链记录金融交易,将有利于金融风险防控;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强化信用信息真实性并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区块链"安全岛"源头信息真实可靠,需要中心化强力领导核心保障推进。就我国而言,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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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进路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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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9-70,共12页
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面临时机选择、主体选择以及介入力度等方面的两难困境。谦抑干预理念是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念,市场优先原则是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则,金融民主原则是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根本绩效保障。破解政府规制... 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面临时机选择、主体选择以及介入力度等方面的两难困境。谦抑干预理念是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念,市场优先原则是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则,金融民主原则是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根本绩效保障。破解政府规制的两难困境,须明确政府权力的定位,更新立法理念,改革立法体制与方法,建立内嵌于市场机制的创新监管方法和风险管理方式,确立包容性司法理念,尊重市场与监管,并推动司法科技以应对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带来的司法技术革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谦抑干预理念 市场优先原则 金融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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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透视与监管应对--兼论中国金融监管的主框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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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长庆 《金融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3-45,80,共14页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自由竞争加速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框架内的适应性变革,其风险已经不再局限于混业风险;外部监管滞后和内部治理不健全有特殊的制度、市场、国情诱因。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当构建"伞形+双峰"的监...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自由竞争加速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框架内的适应性变革,其风险已经不再局限于混业风险;外部监管滞后和内部治理不健全有特殊的制度、市场、国情诱因。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当构建"伞形+双峰"的监管主框架,在既有的分业机构监管基础上,引入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内部治理路径包括公司治理、股东资格、市场自律机制和信息披露规则。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当从技术和市场双轮驱动的特殊性出发,构建综合监管框架,适当引入监管外包等创新性监管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外部监管 内部治理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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