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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内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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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世杰 CHEN Jueyu HUANG Yuxin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0年第4期85-119,共35页
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所采取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国际海底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可能有害影响的措施。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必须在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之间保持平衡。“无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无开发活动... 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所采取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国际海底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可能有害影响的措施。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必须在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之间保持平衡。“无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无开发活动”应当作为一般原则被遵守,并保持例外灵活性。制订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不是管理局的义务,或者至少不是结果义务而只是一项行为义务。区域环境管理计划都应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每一项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只对其覆盖的特定区域内的行为者具有拘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环境管理计划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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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自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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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世杰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0年第3期45-57,共13页
"南海仲裁案裁决"固化了其他声索国的立场,共同开发面临困局,中国维护南海稳定的难度不断加大,如果一味地委曲求全反而会损害中国的海洋权利,有必要适度地向维权方向倾斜。在南沙群岛海域进行油气资源自主开发就是一个值得考... "南海仲裁案裁决"固化了其他声索国的立场,共同开发面临困局,中国维护南海稳定的难度不断加大,如果一味地委曲求全反而会损害中国的海洋权利,有必要适度地向维权方向倾斜。在南沙群岛海域进行油气资源自主开发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而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力量强化也足以支撑中国的行动。相对于执法活动,自主开发可以在相同风险下获取更大收益。通过自主开发,可以倒逼共同开发,或者遏制其他声索国进一步掠夺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抑或是阻止其他声索国再就南海问题提起仲裁的企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沙群岛海域 油气资源 自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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