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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船舶非正常滞留船厂期间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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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剑铭
邓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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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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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世界海运》
2014年第11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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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滞留费用争议,大量出现在海事诉讼中。本文结合案例从过错责任角度,提出对于滞留费用承担的看法。即双方就滞留费用达成协议,只要协议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费用的计算就应该以该协议为准。否则,应以过错责任的情况作为前提来进行判断。原则上,谁的过错导致的费用,就应该由谁承担,双方均无过错时产生的费用则平均分摊。码头停靠费、安保费、防台抗台费等数额的认定,应考虑合同约定、船厂的正常收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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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事诉讼
船舶进厂检修
滞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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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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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延迟运到的认定及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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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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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厦门市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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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7期32-3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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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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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运人
迟延交付
海商法
汉堡规则
法律责任
运到期限
克尽职责
不负赔偿责任
消费者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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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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