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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正常滞留船厂期间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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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剑铭 邓金刚 《世界海运》 2014年第11期47-49,共3页
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滞留费用争议,大量出现在海事诉讼中。本文结合案例从过错责任角度,提出对于滞留费用承担的看法。即双方就滞留费用达成协议,只要协议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费用的计算就应该以该协议为准。否则,应以过错责任的情况作... 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滞留费用争议,大量出现在海事诉讼中。本文结合案例从过错责任角度,提出对于滞留费用承担的看法。即双方就滞留费用达成协议,只要协议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费用的计算就应该以该协议为准。否则,应以过错责任的情况作为前提来进行判断。原则上,谁的过错导致的费用,就应该由谁承担,双方均无过错时产生的费用则平均分摊。码头停靠费、安保费、防台抗台费等数额的认定,应考虑合同约定、船厂的正常收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诉讼 船舶进厂检修 滞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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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运到的认定及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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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言金 《法律适用》 1996年第7期32-35,共4页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运人 迟延交付 海商法 汉堡规则 法律责任 运到期限 克尽职责 不负赔偿责任 消费者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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