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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1
作者
傅芸
陈立文
《广东法学》
2002年第3期47-50,共4页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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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举证时限制度
民事诉讼法
证据
诉讼效益
法律后果
程序公正
举证责任
期限
中国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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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1
作者
傅芸
陈立文
机构
湛江海洋大学海滨学院
台山市法律援助处
出处
《广东法学》
2002年第3期47-50,共4页
文摘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关键词
举证时限制度
民事诉讼法
证据
诉讼效益
法律后果
程序公正
举证责任
期限
中国
规定
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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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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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傅芸
陈立文
《广东法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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