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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机构建制的类型化研究——兼论中国电信监管机构改革的理想与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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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孔中 王红霞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09年第2期1-21,共21页
典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可以划分为独立型和隶属型两大类型。独立型可细分为委员会式和自主性公共体式,美国和英国分别为其代表。隶属型可细分为部会下总署式和部会下法定机构式。德国和新加坡各自是其典型。电信监管机构的制度设计,凸显... 典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可以划分为独立型和隶属型两大类型。独立型可细分为委员会式和自主性公共体式,美国和英国分别为其代表。隶属型可细分为部会下总署式和部会下法定机构式。德国和新加坡各自是其典型。电信监管机构的制度设计,凸显如下共同原则:组织设计追求独立性、监管业务趋向融合性,以及建制改革合系统性。中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应当立足本土国情借鉴他国经验,中国电信监管机构的理想定位宜仿照德国,建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部会级独立监管机构,在监管业务范围上将通信传播产业融合在一起;中期目标是借鉴新加坡,逐步整合监管权;当前则应着力落实政企分开,增强监管专业性和透明度,为向中期目标迈进、最终实现建制理想而积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 监管机构 类型化 独立性 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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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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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资修 《朝阳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293-303,共11页
一、问题说明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同条第3项规定,企业... 一、问题说明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同条第3项规定,企业经营者违反前述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者 规定 问题 服务 台湾 消费者 企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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