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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华文的法律经济学道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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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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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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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3期90-10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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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今的法律经济分析是新庇古式或波斯纳式,其将法律作为诱因工具,使法律失去其作为人间自发的规范本质。华文世界的现代法律,相对于西方世界是后发的,法律继受因此难免;但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法律作为诱因工具之概念完全引进,无疑是灾难。本文首先指出,科斯定理、汉德公式、公地悲剧、补偿规则与外部性理论等法律经济分析核心概念是如何被滥用了;接着指出,这些概念被滥用,是来自经济分析的科学性宣称,但数理模型与统计分析不是科学之必然,其是法律经济分析的"国王新衣";最后,法律经济分析作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对象是作为规范之法律,而"无法律,不教义",因此法律体系或法治,约束了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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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斯定理
汉德公式
公地悲剧
外部性
市场失灵
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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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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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过失责任作为私法自治之原则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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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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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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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155-173,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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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台湾地区国科会”计划“损害责任法:作为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计划编号NSC101-2410-H-001-019)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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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过失是私法赔偿之核心,但其往往不为人正确理解,以至于法律体系混乱。传统的过失罪责化,无法解释为何能力较差的行为人仍须适用强人所难的高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所谓"过失客观化",只是回避了问题,因为其未说明为何客观化及其如何可得出此客观标准。有经济分析论者,直接将能力效益化,计算出客观的过失标准,得出如"过失罪责化"的结果。事实上,基于损害之相互性质,损害若要移转(填补),其必须是行为人应该而且能够预见的,否则法律即是徒生滋扰;在行为人应预见且能预见的讯息条件下,可得出一个行为标准,行为人若逾越之,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对于行为人是否可预见,取决于其行为的危险性——愈是危险行为,愈是可预见。简言之,过失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一旦明乎此,私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即清楚了:严格责任不再与过失责任决然可分;故意与过失也不再是心理之区分,而在于损害预见可能性的高低;契约法的归责事由不再与侵权法的过失有矛盾;公示制度效能为何决定了物权效力的范围;过失不可能分离于不法而在后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填补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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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
过失
危险责任
损害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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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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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害案件中侵权责任之消灭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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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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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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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治研究》
2019年第2期41-5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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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现代之公害或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害人依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时,除遭遇举证之困难外,有时更由于有害因子在被害人体内潜伏相当长之期间后,始产生身体健康受损之具体结果,如认为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则其请求权多已罹于时效。本文选取两则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近年来关于公害案件侵权责任之代表性判决,简要介绍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如何透过侵权行为之弹性认定及诚信原则之运用,避免被害人因时效制度而丧失权利。此外,在一则欧洲人权法院之知名判决中,法院认为,当石棉此种潜伏期长达数十年之物质成为致病因子时,瑞士法院以十年之绝对期间排除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害其接近使用法院之权利。此判决对消灭时效制度产生相当之冲击,引发欧洲学界之讨论,本文亦一并介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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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责任
消灭时效
公害
环境污染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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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ort liability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public nuisanc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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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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