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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社区处遇制度之探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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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福生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4期417-476,共60页
社区处遇乃指不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内,而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着通常的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等手段使其能够改善更生的措施,藉以减少机构性处遇之运用、减少监禁时间、缩减犯罪人与正常社会的距离,以利于犯罪人能再复归社会。社区处遇,... 社区处遇乃指不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内,而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着通常的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等手段使其能够改善更生的措施,藉以减少机构性处遇之运用、减少监禁时间、缩减犯罪人与正常社会的距离,以利于犯罪人能再复归社会。社区处遇,不只包含假释、保护管束及更生保护等保护性处遇,尚包含新形态的社区处遇如损害回复、社区服务及科技设备监控等。从台湾地区假释制度法定要件的变革中,可发现是朝向严格方向而行,将使得监狱人口的增加以及受刑人人口老化的问题,成为台湾地区未来刑事政策最头痛的问题。另外未来观护制度一元化以及矫正观护合署化,则是发挥保护管束在刑事政策上功能之重要课题。至于为发挥更生保护的功能,逐步推动人员专业化、扩大服务更生人、强化更生人之就业辅导、充裕更生保护经费、广泛吸引各界资源促使少年观护、成年观护及更生保护此三制度能一元化,成为更生保护之重点所在。此外,损害回复在台湾地区主要是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转向处分的缓起诉、缓刑的附条件;另尚有缓起诉、附条件缓刑义务劳务的运用。至于易服社会劳动虽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有利于犯罪人之复归社会,但若无法确保其服务劳动的机会或是督导、考核不周情况下,难免让人产生"有罪不罚"之感受,深值注意。最后运用于防治性侵害犯罪之科技设备监控,其再犯预防仍有一定的界限,仍须强化其他的复数监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区处遇 假释 保护管束 更生保护 损害回复社会劳动 科技设备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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