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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比较——基于合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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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南 《北京仲裁》 2012年第1期156-181,共26页
工程之执行往往具备工项复杂、履约期长、金额庞大之特性,故而工程合同之履行期间常有违约行为之情况; 观诸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显见其仅设承揽合同之规定,此种情形对于工程合同之制定显非致密,故实有必要参考工程惯例及法... 工程之执行往往具备工项复杂、履约期长、金额庞大之特性,故而工程合同之履行期间常有违约行为之情况; 观诸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显见其仅设承揽合同之规定,此种情形对于工程合同之制定显非致密,故实有必要参考工程惯例及法院实务见解,方得健全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本文首先以大陆《合同法》探讨工程合同之违约特性及违约类型; 其次以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探讨工程合同之债务不履行类型,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与不完全给付; 又更进一步以公共工程合同为中心,将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行为与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作剖析比较,最终以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常见之违约具体案例,凸显公共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在 "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下,应如何借镜大陆《合同法》采违约责任之优点与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上既有之丰富的实务、学说,以此建立更完善之制度以解决工程合同的履约争议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迟延 不完全给付 工程合同 违约行为 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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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风险分配与合同变更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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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南 《北京仲裁》 2010年第4期57-72,共16页
工程争议情况多因合同签订当下风险未适当分配,或从业人员对合同规定之风险负担,认为已居不平等议约地位。台湾地区对风险承担之规定中特别需注意者系"除外风险",除因民众抗争、管线迁移等原因,造成定作人无法准时提供工程用... 工程争议情况多因合同签订当下风险未适当分配,或从业人员对合同规定之风险负担,认为已居不平等议约地位。台湾地区对风险承担之规定中特别需注意者系"除外风险",除因民众抗争、管线迁移等原因,造成定作人无法准时提供工程用地,原则上均由承包商负担,故有承包商的合同终止权和物价调整款之设。无论合同中有无物价调整条款及施工中遭遇地质条件与招标图说不符都常造成工程合同变更或引用情事变更原则,展延工期或增减报酬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分配和调整 物价调整 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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