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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之跨市场内幕交易——以检视台湾地区规范间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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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成墉 《证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543-556,共14页
近年来,证券与期货市场之区隔已渐渐模糊,助长了金融衍生品之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本文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案例及证券与期货内幕交易规范,探讨二者之规范间隙与其弥补手段,并对有价证券衍生品之跨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 近年来,证券与期货市场之区隔已渐渐模糊,助长了金融衍生品之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本文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案例及证券与期货内幕交易规范,探讨二者之规范间隙与其弥补手段,并对有价证券衍生品之跨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有价证券'衍生品的交易,其价格变动与特定有价证券具备高度关联性者,应同受内幕交易规范之拘束。第二,有价证券衍生品的内幕交易,与抢先交易在规范主体、规范客体及内幕信息等层面都具备差异性,应予以区分。第三,建议有价证券衍生品的内幕交易规范,采取'准用'证券内幕交易规范的立法手段,有利于沿用证券内幕交易所累积的意见及经验,且可避免法令适用的复杂化以及潜在的竞合适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 期货内幕交易 跨市场内幕交易 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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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股东(大)会决议性质:“团体意思形成的成果”观点下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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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成墉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2期312-324,共13页
<正>一、引言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大)会被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上层,~①是由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一、属于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其职权的核心是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形成公司的意思;二、其结构具备... <正>一、引言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大)会被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上层,~①是由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一、属于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其职权的核心是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形成公司的意思;二、其结构具备全员性,由全体股东所组成,每个股东的加入为其必要条件,任一股东都不得被拒绝于其之外;三、其为公司必设但非常设之机关,仅在召开时以会议体形式存在。股东会会议,乃股东会具体行使其职权的表现形式;股东会决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理论 资本多数决原则 会议体 公司股东会 公司权力 公司治理结构 表意人 法人实在说 最上层 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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