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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台湾民事简易程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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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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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台湾高雄宝成集团公司法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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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第2期380-39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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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简易诉讼程序,或称简易程序,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中国大陆称为“普通程序”)。宜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则轻微,或属简单,或应速结,均无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必要。因此,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都专章设立简易程序,以期诉讼进行的便捷。简易诉讼程序和通常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但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范围,并行不悖。“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审理的需要,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本文以台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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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简易程序
通常诉讼程序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言词辩论
法院
诉讼标的
诉讼事件
适用范围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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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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