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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人机交互用户个性化推荐中隐私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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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乐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9-80,共12页
[目的/意义]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机交互带来颠覆性影响,也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更大的冲击与挑战。对AI人机交互用户个性化推荐中隐私信息披露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与意义。[方... [目的/意义]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机交互带来颠覆性影响,也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更大的冲击与挑战。对AI人机交互用户个性化推荐中隐私信息披露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与意义。[方法/过程]文章通过对15名AI人机交互平台用户进行深度访谈,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进行编码分析,识别AI人机交互用户个性化推荐中隐私信息披露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敏感信息类型,并对用户的隐私意识和影响用户隐私信息披露意愿的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加强隐私信息披露风险规制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对策建议。[结果/结论]基于编码结果,将AI人机交互用户个性化推荐中隐私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归纳为用户因素、平台因素、社会环境因素、隐私权衡因素4个维度,以此建构理论分析模型,并作为强化AI人机交互用户个性化推荐中隐私信息披露风险规制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人机交互 个性化推荐 隐私信息披露 个人信息保护 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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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2
2
作者 齐英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8-108,共11页
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 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持续开展数据合规协同激励的体系性作业:厘清数据合规实体标准,以明确数据合规激励措施的适用前提;明晰数据合规从宽的制度原理与实体法依据,以全面释放合规激励效应;增加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机制供给,以确保合规激励效果落地。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数据合规领域的呼应与联动,共同打造完备的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合规 企业合规 数据安全 协同激励 实体法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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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限度研究 被引量:15
3
作者 蔡立东 郝乐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2-62,156,共12页
立基于“发展优位”的推进思路,我国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未能超越技术中立观和工具论,对技术的宰制性和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地位缺乏应有的自觉,对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和复杂性之于大数据辅助司法审判应用的制约... 立基于“发展优位”的推进思路,我国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未能超越技术中立观和工具论,对技术的宰制性和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地位缺乏应有的自觉,对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和复杂性之于大数据辅助司法审判应用的制约、对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适配性考量不足,尚未实现对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的数据算法风险、功能异化风险、司法规律抵牾风险及应用实践问题的有效规制。通过技术赋权与技术限权加强技术应用规制,通过核心禁区与业务痛点分析明确应用场景限定,通过程序规制与合理限度设置强化应用主体管控,能够促进对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的有效限定与规制,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融合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大数据 人工智能 辅助审判 技术哲学 技术宰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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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及其实践要求——一个功能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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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大军 李桂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6-115,共10页
司法观的错位,导致现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多重困境。司法观取决于对司法功能的定位。鉴于司法功能要符合中国实际,当代中国的司法应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从司法工具主义走向司法自治,从"政策实施型司法&qu... 司法观的错位,导致现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多重困境。司法观取决于对司法功能的定位。鉴于司法功能要符合中国实际,当代中国的司法应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从司法工具主义走向司法自治,从"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在实践中要强调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中心地位,改变法院作为"弱势群体"的不良结构进而促使司法功能的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观将为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司法改革予以正确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观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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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理论基点与制度建构:以数字权利的程序性救济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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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登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3期62-80,共19页
对数字权利的干预和侵犯,不仅来自私人主体或组织,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违法取证中对数字权利的侵犯。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数字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 对数字权利的干预和侵犯,不仅来自私人主体或组织,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违法取证中对数字权利的侵犯。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数字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制裁和救济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司法解释虽然建立了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和排除规则,其主要是将技术性程序和真实保障程序的合法性作为审查内容,排除对象主要是取证程序有瑕疵、真实性无法保障的不可靠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非法电子数据主要采取“拒绝排除”和“依附排除”两种处理方式。前者以欠缺法律规定为由直接拒绝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后者将电子数据依附于存储介质而纳入物证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具有间接性、限定性、单阶性等特点,无法为数字权利提供充分、独立的法律救济。很多电子数据承载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违法取证可能干预数字基本权利,因此,需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的基本理念,以回归数字权利的程序性救济为理论基点,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权利 电子数据 程序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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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视野下约定违约金过高调整1.3倍规则的反思和改进--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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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良国 燕艳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5-87,共13页
约定违约金高具有多重功能,如预估损失、促进履行、增加确定性、排除或限制证明责任、减少诉讼、降低交易成本等。约定违约金虽属合同自由领域,然法律往往对其进行特别规制,学界对此有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 约定违约金高具有多重功能,如预估损失、促进履行、增加确定性、排除或限制证明责任、减少诉讼、降低交易成本等。约定违约金虽属合同自由领域,然法律往往对其进行特别规制,学界对此有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以实际损失的1. 3倍作为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尽管该标准有明显优势,但其不能有效促进履约或预估损失,降低了确定性,强加了本欲回避的证明责任,额外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诉讼概率,混淆了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不同需求,具有明显的内在缺陷。立法有必要回应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一体性判断标准,并区别对待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严格解释"过分高"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违约金 1.3倍标准 特别规制 功能失范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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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3
7
作者 谢登科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9-100,共12页
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则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虚拟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自然也需要借助于相应电子数据提取技术。应将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 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则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虚拟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自然也需要借助于相应电子数据提取技术。应将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定性为侦查技术而不是侦查措施。这种定性主要基于电子数据自身性质和取证规则融贯性之考量。按照电子数据是否承载相应权益及其承载权益的重要程度而将其区分为强制性侦查或任意性侦查,当然,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在特定情况下存在转化关系。应协调境内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与境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规则体系,实现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境内与境外的平等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 强制性侦查 任意性侦查 网络空间主权 取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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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到权利:数字经济构建的非均衡性及法治矫正
8
作者 孟融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6-35,共10页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构建蕴含着数据要素驱动的市场化、数字GDP提升的指标化与数字设施普及的效率化逻辑,“效益”成为数字经济构建的价值基础。在效益价值支配下,数字经济构建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困境,即数据要素过度集中与垄断,数...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构建蕴含着数据要素驱动的市场化、数字GDP提升的指标化与数字设施普及的效率化逻辑,“效益”成为数字经济构建的价值基础。在效益价值支配下,数字经济构建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困境,即数据要素过度集中与垄断,数字资本导致个人主体性消解,横向与纵向数字鸿沟对个人融入数字生活形成了侵扰。鉴于此,应立足共享型法治的基本理念,实现对数字经济构建的矫正。数字经济构建应秉持“权利”立场,通过数字防御权、数字参与权、数字平等权的树立以实现对效益价值的扭转。具体而言,应加强法律监管与保障以防止数据过度集中,提升制度伦理以增进数字福祉,构建普惠化机制以破解数字鸿沟,从而从整体上促进数字经济构建向人性价值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鸿沟 共同富裕 效益 权利 共享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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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变革:以“快播案”为视角 被引量:32
9
作者 谢登科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7-54,共8页
电子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它既不属实物证据也不属言词证据,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类证据"。传统刑事诉讼规则是以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使用为基础来设置,它们能够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 电子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它既不属实物证据也不属言词证据,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类证据"。传统刑事诉讼规则是以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使用为基础来设置,它们能够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有效规制。电子数据的存在形态和取证模式与传统证据存在较大差异,其收集和使用对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在电子数据收集和使用中,存在第三方存储电子数据的常态化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特定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数据的海量性与刑事证据收集的特定性、电子数据所处互联网络空间的交互性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类型化、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的技术性与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等矛盾。因此,有必要以电子数据收集和使用为基础对现有部分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 取证主体 证据能力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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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创制与司法适用衔接机制的重塑 被引量:3
10
作者 钱大军 苏杭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6-61,191,192,共18页
法律规范是司法审判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依据,立法应当充分满足司法的规则需求。但我国法律体系一方面无法为法院提供充足的审判依据,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规则缺乏实际规制,因而造成了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之间的断裂。从组织... 法律规范是司法审判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依据,立法应当充分满足司法的规则需求。但我国法律体系一方面无法为法院提供充足的审判依据,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规则缺乏实际规制,因而造成了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之间的断裂。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该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立法组织在投入活动上的缺陷、司法组织在达标与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立法、司法组织在功能重合下的结构趋同所导致的配合失灵。因此,为了破解困境,既需要利用新兴技术来完善立法组织建设、畅通立法投入活动,也需要立法机关在尊重法院达标需求的基础上对司法规则进行类型化治理,重塑我国法律创制与司法适用之间的动态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体系 司法规则 组织建设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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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政策的法理解析——边界、强度、手段、效果的四维视角 被引量:15
11
作者 王国柱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7-116,198,共11页
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清晰的目的指向性,与司法公正相契合。"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可以从边界、强度、手段和效果四个维度进行阐释。权利保护边界的确定是严格保护的起点,在确定权利保护的边... 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清晰的目的指向性,与司法公正相契合。"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可以从边界、强度、手段和效果四个维度进行阐释。权利保护边界的确定是严格保护的起点,在确定权利保护的边界时应当严守法定的界限,采用"平衡论"指导下的解释方法,在化解权利冲突的过程中划定权利边界。此外,应当理性、客观地认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坚持保护强度的"刚性基础",以"严格"尺度实现保护强度的"适度",坚守立法确立的赔偿数额计算顺位,在"法定赔偿"中运用"严格保护"司法政策。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实现手段包括规则思维、释法说理和诉讼诚信的强化,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效果体现为精准保护、比例协调和裁判标准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司法政策 严格保护 权利边界 保护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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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民意和科学——中国计划生育立法研究(1949—1982) 被引量:2
12
作者 钱大军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91-103,192,共14页
在我国,1949—1982年的计划生育立法呈现了权威、科学与民意三者之间互动的关系。其中,政治权威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政治权威所作出的计划生育决策也需要人口科学及相关科学知识的支持,甚至此类知识在某种程度上确立或改变了... 在我国,1949—1982年的计划生育立法呈现了权威、科学与民意三者之间互动的关系。其中,政治权威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政治权威所作出的计划生育决策也需要人口科学及相关科学知识的支持,甚至此类知识在某种程度上确立或改变了计划生育的决策。此外,由于计划生育事关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切身权益,所以计划生育的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不可能忽视民众的需求。社会公众对自身利益与合法权利的关注促使其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计划生育立法决策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威 民意 科学 民主 计划生育 人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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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赞成:控股股东变更承诺背景下中小股东表决行为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龚浩川 曹宁 习超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60-70,共11页
在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过程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实证研究发现,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相关议案被否决所显示出的治理冲突,将对公司股价产生更强烈的负面影响。由于公司治理与证券交易密切关联... 在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过程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实证研究发现,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相关议案被否决所显示出的治理冲突,将对公司股价产生更强烈的负面影响。由于公司治理与证券交易密切关联,议案被否决即意味着中小股东将遭受比议案通过时更多的经济损失。这使中小股东面对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往往只能作出无奈的赞成决定。破解这种无奈,除了要促进中小股东集体行动和加强股东赋权外,还要进一步推动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同时,要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促进中小股东依法正当行权,倒逼控股股东守信履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承诺 控股股东 中小股东 股东大会 事件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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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从事实证研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4
作者 杨帆 《法学教育研究》 2021年第3期206-224,共19页
实证研究是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与“法律实证主义”等概念相区分。总结过往论文指导的经验,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在从事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常见的问题:第一,法学实证研究既包括定量研究,也包括定性研究,方法选择和运用都要注... 实证研究是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与“法律实证主义”等概念相区分。总结过往论文指导的经验,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在从事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常见的问题:第一,法学实证研究既包括定量研究,也包括定性研究,方法选择和运用都要注意科学性,避免数据内生性问题。第二,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法学实证研究要不断地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去寻找意义,即以规范研究为出发点,并且力求对解决规范问题有所助益。就法学实证研究的应用价值而言,它不仅仅是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对提升法律职业技能也有重要意义,是不可或缺的法学教育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科学生 实证研究 规范意义法律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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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重构的法理探索——以“枫桥经验”为方法 被引量:2
15
作者 李拥军 李瀚正 《法治社会》 2023年第3期1-17,共17页
技术在网络空间中发挥着自然法则的功能,但技术中心型治理具有过强的刚性,无法应对复杂利益的博弈。平台是网络空间中的基础设施,发挥着市场的功能,但平台中心型治理难以破解公地私有化的内在矛盾。国家为归化技术和资本而加强网络法治... 技术在网络空间中发挥着自然法则的功能,但技术中心型治理具有过强的刚性,无法应对复杂利益的博弈。平台是网络空间中的基础设施,发挥着市场的功能,但平台中心型治理难以破解公地私有化的内在矛盾。国家为归化技术和资本而加强网络法治,然而,国家中心型治理将会在资源束缚下落入维稳思维的窠臼。网络空间不仅是技术、资本与权力博弈的场域,同时也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广大网民的生活世界。为了建构用户中心型治理,应当以“枫桥经验”为方法,在网络空间中引入尊重用户治理主体地位的双轨治理、尊重生活世界的情感治理以及尊重网络空间内生秩序的源头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空间治理 “枫桥经验” 用户中心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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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前预嘱意思自治的边界 被引量:2
16
作者 曹险峰 徐周鹏 《法治社会》 2023年第3期59-70,共12页
生前预嘱通过生命个体的意思自治,以实现尊严死亡的目的,但在利于生命尊严维护的同时,亦有损害生命安全之虞,故必须明确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原则层面,应当坚持病人最佳利益原则和不加速死亡原则。在规则层面,对于生前预嘱的适用对象,应... 生前预嘱通过生命个体的意思自治,以实现尊严死亡的目的,但在利于生命尊严维护的同时,亦有损害生命安全之虞,故必须明确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原则层面,应当坚持病人最佳利益原则和不加速死亡原则。在规则层面,对于生前预嘱的适用对象,应当从疾病类型、生命存活期、尊严减损度三个维度进行限定,将“技术上不可治愈的疾病+临终期+主观标准下尊严减损”作为典型适用对象,并将“现实不可治愈的疾病或非临终期+客观标准下尊严严重减损”作为非典型适用对象;对于意定医疗措施,从尊严减损的影响因素看,应当包括不延长痛苦、不加剧痛苦和减缓痛苦三个方面,具体包括拒绝延命治疗、拒绝侵入性治疗和要求安宁疗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前预嘱 意思自治 生命安全 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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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功能与构造 被引量:1
17
作者 姜楠 宗国静 罗丽芳 《科学决策》 2023年第9期184-195,共12页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功能与构造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制度的核心内容。未来立法赋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以非营利性法人资格,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促进交易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以市场化为基本理念,未来立...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功能与构造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制度的核心内容。未来立法赋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以非营利性法人资格,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促进交易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以市场化为基本理念,未来立法应当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功能确定为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监督管理以及促进交易鉴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内部体系结构为权力机构-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其外部体系结构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次级分支机构-复次级分支机构亦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次级分支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 交易平台 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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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公司登记酌情权——中国香港经验与内地借鉴 被引量:1
18
作者 龚浩川 习超 《财经法学》 2023年第4期23-34,共12页
公司登记酌情权是中国香港《公司条例》赋予公司的法定权利,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特色规则。该项制度形塑了普通法系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立法的“公司登记核准主义”。公司登记酌情权制度通过对拒绝登记理由的实体把控和对多方行权互动的程序设... 公司登记酌情权是中国香港《公司条例》赋予公司的法定权利,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特色规则。该项制度形塑了普通法系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立法的“公司登记核准主义”。公司登记酌情权制度通过对拒绝登记理由的实体把控和对多方行权互动的程序设计,将规制重点从合同效力转向合同履行,实现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与尊重股权转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内地应在删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扬弃借鉴公司登记酌情权制度,优化《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6条关于公司拒绝登记股权转让和当事人救济的相关规定,明确有限公司拒绝登记的“正当理由”应基于公司利益(主观标准)判断的规则适用要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登记酌情权 股权转让 人合性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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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的刑法介入模式——以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变革为例 被引量:9
19
作者 朱笑延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0-40,共11页
中国网络犯罪治理大转型的“波兰尼时刻”已经到来。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实践由直接的国家管控到间接的平台治理、由控制数字技术到净化数字生态、由单一的刑罚制裁到多元的部门法合作,驱动着网络犯罪治理从事后治理迈入数字治理阶段。刑... 中国网络犯罪治理大转型的“波兰尼时刻”已经到来。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实践由直接的国家管控到间接的平台治理、由控制数字技术到净化数字生态、由单一的刑罚制裁到多元的部门法合作,驱动着网络犯罪治理从事后治理迈入数字治理阶段。刑法介入网络犯罪治理的核心问题也由规制范围的选择转变为与数字治理的不匹配,这一问题难以通过积极、消极抑或折中的法律内部视角解决,而是要在法律与治理的互动关系中探索更具数字化、更具想象力的答案:刑法应以间接治理的介入思维取代对网络平台犯罪预防义务的直接审查,重点评价网络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对公共义务的实质性履行;突破一律从严或一概从宽的泛化惩处思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数字化特征,确立更富针对性的评价尺度;超越刑法规制抑或行政规制的部门法分立视角,以部门法合作规制的新思维探索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协同作业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治理 诈骗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数字法学 “波兰尼时刻” 数字看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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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引量:6
20
作者 李东宇 《财经法学》 2023年第4期134-148,共15页
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均可作为请求权基础,二者的区别在于侵权人是否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严重精神损害”系价值开放概念,其决定了《民法典》第118... 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均可作为请求权基础,二者的区别在于侵权人是否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严重精神损害”系价值开放概念,其决定了《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系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一般条款,作为该条款具体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应对其予以延续;在认定时,应以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为准,考量被侵害个人信息的类型与数量、损害后果的辐射范围与持续时间等因素。现有计算赔偿数额的实际损害赔偿规则与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缺乏可适用性,而法院酌定数额规则存在缺乏上下限约束与部分考量因素不合理的问题,故应补充法定个案赔偿限额与总额上限标准,并以侵权人的身份与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的辐射范围与持续时间等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严重精神损害 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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