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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协同治理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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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景豹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6期94-103,共10页
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和生态区,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交融一体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区域,其生态环境案件的跨区域性、跨部门性、跨学科性等特征,带来流域环境司法在管辖、审理、认定、执行、修复、监督等方面的适用难题,加之当... 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和生态区,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交融一体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区域,其生态环境案件的跨区域性、跨部门性、跨学科性等特征,带来流域环境司法在管辖、审理、认定、执行、修复、监督等方面的适用难题,加之当前流域司法依据缺乏、标准尺度各异、地方保护主义频发、衔接合作机制虚无,使得司法效能施展空间严重受限。司法本应发挥的重要服务和保障功能在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严重缺位。需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复杂性特点及其所涉案件违法行为和相应司法需求的特殊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司法理论基础、体制机制和区域竞争、紧张关系或利益桎梏等原因造成的历史束缚、实践困境,以协同论为基础,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协同治理理论架构,在该理论基础上将黄河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作为着力点,创新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进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协同保护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治理 协同治理理论 流域司法 环境司法 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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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情理法的法理重识与现代转化——以《驳案新编》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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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杰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51-160,共10页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性命题,情理法的实质是一个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以《驳案新编》为切入点可以看到,传统司法者在情罪允协的司法追求下,通过多种司法技术的运用以实现判决合理性的建构。不同于情理法之情理会随着时代的发...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性命题,情理法的实质是一个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以《驳案新编》为切入点可以看到,传统司法者在情罪允协的司法追求下,通过多种司法技术的运用以实现判决合理性的建构。不同于情理法之情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情理法在运用这些司法技术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开放性具有普遍的法理意义。若以现代法学的眼光审视,这种开放性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值得借鉴的一面。通过个案分析可以看到,传统的情理法不仅在当下依然存在,并且经过转化后其依然能够为现代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理法 合理性 开放性 《驳案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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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两面:人情在司法难题中的双重面向——基于“天理—国法—人情”的法文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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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杰 《民间法》 2019年第1期86-97,共12页
基于"天人合一"的大前提,"天理—国法—人情"这一表达具有精妙的逻辑结构并且长期影响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实践。究其本质,人情不仅是这一结构的核心,同时还是生成和形塑国法与天理的动力源。三者既有一致的一面... 基于"天人合一"的大前提,"天理—国法—人情"这一表达具有精妙的逻辑结构并且长期影响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实践。究其本质,人情不仅是这一结构的核心,同时还是生成和形塑国法与天理的动力源。三者既有一致的一面,也存在着国法受到人情与天理牵制的一面。通过个案分析可以看到,司法者立足国法的同时能够以天理为中介将人情中的合理性因素以一种更高级的形态纳入法体系本身。因此,在要求裁判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现代司法中,"天理—国法—人情"这一传统的表达依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天理—国法—人情” 人情 合理性 “天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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