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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
被引量:
33
1
作者
谢登科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12期33-45,共13页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可能承载着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传统基本权利的新形态,也可能承载着数据管理权、数据支配权、数据被遗忘权等智慧社会中的第四代人权。这就会带来电子数据取证中权利干预形态的变化...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可能承载着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传统基本权利的新形态,也可能承载着数据管理权、数据支配权、数据被遗忘权等智慧社会中的第四代人权。这就会带来电子数据取证中权利干预形态的变化,从而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我国现有制度对电子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性基本权利及其取证中权利干预的新形态缺乏应有重视,由此可能引发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利保障不足和合宪性危机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基本权利为基点对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作类型化区分,对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合宪性调整,建立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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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数据
基本权利
强制性侦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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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
被引量:
21
2
作者
谢登科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12期5-15,共11页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使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自发开展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信息技术,来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同一性,其...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使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自发开展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信息技术,来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同一性,其在法律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数据生成、存储节点、真实性程度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证据保管链和存证区块链都是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但区块链存证主要通过算法和程序来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在技术层面实现了电子数据自我鉴真。作为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仅能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能保障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和入链之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且无法为电子数据合法性提供背书,在电子数据"一体收集"模式中适用也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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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保管链
区块链存证
鉴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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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及其限定
被引量:
8
3
作者
谢登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9-91,共13页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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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违约性上诉
救济性上诉
报复性抗诉
回应性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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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被引量:
13
4
作者
谢登科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4期32-48,共17页
在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主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材料也主要通过网络在线予以保存和流转。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在网络空间中保存流转,需要通过扫描、...
在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主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材料也主要通过网络在线予以保存和流转。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在网络空间中保存流转,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其做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在线诉讼对实物证据电子化材料的使用,可能会与原件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相悖。为了平衡在线诉讼有效运行和原件证据规则的矛盾冲突,《在线诉讼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赋予电子化证据材料“附条件准入资格”“附条件拟制原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化证据材料仅在符合“形式规范性”和“原件非必要性”条件下才具有准入资格,在符合一致性、完整性、清晰性、规范性等条件下才具有“拟制原件”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做电子化处理并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本质上是其履行举证责任的诉讼行为。电子化证据材料需要经过法院依法审核,主要有“查阅审核”和“听证审核”方式;需要保障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材料的质证权,以实现在线诉讼的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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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线诉讼
电子化证据
拟制原件
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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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留置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
4
5
作者
谢登科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5期59-68,共10页
留置措施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呈现出多元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其在内部逐步衍生出不同类型、多元化的留置措施。从适用对象和案件类型来看,可以将其分为“职务违法型留置”和“职务犯罪型留置”;从必要性要件来看,可以将其分为“案情重大型...
留置措施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呈现出多元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其在内部逐步衍生出不同类型、多元化的留置措施。从适用对象和案件类型来看,可以将其分为“职务违法型留置”和“职务犯罪型留置”;从必要性要件来看,可以将其分为“案情重大型留置”和“社会危险型留置”;从留置措施的决定适用阶段或环节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立案型留置”和“调查型留置”;从审批程序来看,可以将其分为“审批型留置”和“备案型留置”。这些不同类型留置措施的分类标准、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并不完全相同。留置措施的理论分类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随着监察制度和监察实践的不断发展,留置措施在未来可能会衍生出新的类型和形态。监察制度理论研究应当跟进监察实践的探索与发展,对各种新兴留置措施予以理论研究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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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留置措施
类型化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
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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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关于我国电子诉讼立法的若干建议
被引量:
5
6
作者
谢登科
《团结》
2021年第2期38-42,共5页
网络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引发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诉讼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纠纷解决中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开展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过程。此种诉讼程序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由传统线下庭审空间移至线上...
网络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引发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诉讼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纠纷解决中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开展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过程。此种诉讼程序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由传统线下庭审空间移至线上网络空间就产生了“电子诉讼”。目前,电子诉讼不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得到全面适用,也在我国各级法院得以有序推广适用。这是我国在审判领域应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调整和规范电子诉讼活动的专门法律,电子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立法滞后或缺失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诉讼进行专门立法,以解决电子诉讼实践探索的制度困境,规范电子诉讼科学、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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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诉讼
国家治理能力
审判方式
司法领域
诉讼立法
纠纷解决
现代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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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被引量:
17
7
作者
谢登科
《人权》
CSSCI
2021年第1期72-88,共17页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由此决定了电子数据承载着各种基本权利。明晰电子数据所承载的基本权利,是电子数据取证中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财产类电子数据中承载着财产权,传统的...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由此决定了电子数据承载着各种基本权利。明晰电子数据所承载的基本权利,是电子数据取证中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财产类电子数据中承载着财产权,传统的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无法完成对数字货币的有效取证,直接将数字货币变现后予以扣押,既存在对财产权保障不足的问题,也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其他基本权利。隐私类电子数据中隐私权客体的扩张及其依附载体的变化,决定了此类电子数据取证中可能存在隐私权无形干预和二次干预的问题。通信类电子数据中承载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侦查机关可以选择通过搜查、调取、远程勘验等方式收集此类电子数据,但现有制度设计各自会面临对通信自由权保障不足的问题。言论表达类电子数据承载着言论自由权,侦查机关收集此类电子数据,虽不会干预狭义言论自由,但可能会干预出版自由。基本权利干预电子数据取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保留主义、令状主义、比例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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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数据
基本权利
权利干预
法律原则
原文传递
题名
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
被引量:
33
1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12期33-45,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电子数据收集与认定实证研究”
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一般课题“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人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CSHRS2020-17YB)阶段性成果。
文摘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可能承载着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传统基本权利的新形态,也可能承载着数据管理权、数据支配权、数据被遗忘权等智慧社会中的第四代人权。这就会带来电子数据取证中权利干预形态的变化,从而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我国现有制度对电子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性基本权利及其取证中权利干预的新形态缺乏应有重视,由此可能引发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利保障不足和合宪性危机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基本权利为基点对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作类型化区分,对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合宪性调整,建立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
电子数据
基本权利
强制性侦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分类号
K925.2 [历史地理—人文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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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
被引量:
21
2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12期5-15,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区块链的制度体系、可能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CFX005)阶段性成果。
文摘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使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自发开展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信息技术,来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同一性,其在法律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数据生成、存储节点、真实性程度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证据保管链和存证区块链都是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但区块链存证主要通过算法和程序来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在技术层面实现了电子数据自我鉴真。作为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仅能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能保障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和入链之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且无法为电子数据合法性提供背书,在电子数据"一体收集"模式中适用也具有局限性。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保管链
区块链存证
鉴真规则
分类号
D922.285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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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及其限定
被引量:
8
3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9-91,共13页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体系研究”(GJ2017C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理论研究”(17AFX01)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项目“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2016QY025)。
文摘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违约性上诉
救济性上诉
报复性抗诉
回应性抗诉
Keywords
leniency in guilty plea
appeal of breach
appeal of remedy
vindictive protest
responsive protest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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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被引量:
13
4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4期32-48,共17页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案例研究”(2021SFAL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研究”(21BFXO14)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主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材料也主要通过网络在线予以保存和流转。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在网络空间中保存流转,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其做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在线诉讼对实物证据电子化材料的使用,可能会与原件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相悖。为了平衡在线诉讼有效运行和原件证据规则的矛盾冲突,《在线诉讼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赋予电子化证据材料“附条件准入资格”“附条件拟制原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化证据材料仅在符合“形式规范性”和“原件非必要性”条件下才具有准入资格,在符合一致性、完整性、清晰性、规范性等条件下才具有“拟制原件”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做电子化处理并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本质上是其履行举证责任的诉讼行为。电子化证据材料需要经过法院依法审核,主要有“查阅审核”和“听证审核”方式;需要保障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材料的质证权,以实现在线诉讼的数字正义。
关键词
在线诉讼
电子化证据
拟制原件
数字正义
Keywords
online litigation
electronized evidence
fictional original evidence
digital justice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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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留置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
4
5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5期59-68,共10页
基金
吉林大学2019年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2020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检察权的发展与变迁”(项目编号:JLHZ202007)。
文摘
留置措施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呈现出多元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其在内部逐步衍生出不同类型、多元化的留置措施。从适用对象和案件类型来看,可以将其分为“职务违法型留置”和“职务犯罪型留置”;从必要性要件来看,可以将其分为“案情重大型留置”和“社会危险型留置”;从留置措施的决定适用阶段或环节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立案型留置”和“调查型留置”;从审批程序来看,可以将其分为“审批型留置”和“备案型留置”。这些不同类型留置措施的分类标准、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并不完全相同。留置措施的理论分类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随着监察制度和监察实践的不断发展,留置措施在未来可能会衍生出新的类型和形态。监察制度理论研究应当跟进监察实践的探索与发展,对各种新兴留置措施予以理论研究和提炼。
关键词
留置措施
类型化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
社会危险性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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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我国电子诉讼立法的若干建议
被引量:
5
6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团结》
2021年第2期38-42,共5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电子诉讼立法研究”〈16AFX013〉阶段性成果。
文摘
网络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引发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诉讼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纠纷解决中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开展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过程。此种诉讼程序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由传统线下庭审空间移至线上网络空间就产生了“电子诉讼”。目前,电子诉讼不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得到全面适用,也在我国各级法院得以有序推广适用。这是我国在审判领域应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调整和规范电子诉讼活动的专门法律,电子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立法滞后或缺失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诉讼进行专门立法,以解决电子诉讼实践探索的制度困境,规范电子诉讼科学、有序开展。
关键词
电子诉讼
国家治理能力
审判方式
司法领域
诉讼立法
纠纷解决
现代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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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被引量:
17
7
作者
谢登科
机构
吉林大学
法学
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处
《人权》
CSSCI
2021年第1期72-88,共17页
基金
中国人权研究会项目“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人权保障研究”(CSHRS2020-17YB)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阶段性成果。
文摘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由此决定了电子数据承载着各种基本权利。明晰电子数据所承载的基本权利,是电子数据取证中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财产类电子数据中承载着财产权,传统的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无法完成对数字货币的有效取证,直接将数字货币变现后予以扣押,既存在对财产权保障不足的问题,也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其他基本权利。隐私类电子数据中隐私权客体的扩张及其依附载体的变化,决定了此类电子数据取证中可能存在隐私权无形干预和二次干预的问题。通信类电子数据中承载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侦查机关可以选择通过搜查、调取、远程勘验等方式收集此类电子数据,但现有制度设计各自会面临对通信自由权保障不足的问题。言论表达类电子数据承载着言论自由权,侦查机关收集此类电子数据,虽不会干预狭义言论自由,但可能会干预出版自由。基本权利干预电子数据取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保留主义、令状主义、比例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
关键词
电子数据
基本权利
权利干预
法律原则
Key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Fundamental Rights
Rights Intervention
Legal Principles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
谢登科
《兰州学刊》
CSSCI
202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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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
谢登科
《兰州学刊》
CSSCI
20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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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及其限定
谢登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8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谢登科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2
1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留置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谢登科
《兰州学刊》
CSSCI
2022
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关于我国电子诉讼立法的若干建议
谢登科
《团结》
2021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7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谢登科
《人权》
CSSCI
202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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