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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法》96条的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应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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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赵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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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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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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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解除权,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条件的成就持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权存在与否及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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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法》
异议权
中国
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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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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