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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法律路径探究——以清洁能源合作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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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午丁 尹奎杰 李若曦 《东疆学刊》 CSSCI 2019年第1期104-110,共7页
清洁能源合作是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清洁能源合作存在障碍。推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法律路径包括:通过多边协议框架架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合作初期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各国通过完善相关国内法... 清洁能源合作是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清洁能源合作存在障碍。推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法律路径包括:通过多边协议框架架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合作初期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各国通过完善相关国内法和行业规则明晰整体规划;允许特定范围内的技术强制许可,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北亚区域 气候变化治理 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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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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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午丁 尹奎杰 边慧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5期27-35,共9页
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韩国《民法》第543条第1项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二是韩国《民法》第544条(迟延履行)、第545条(定期行为)、第546条(履行不能)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的"债务不履... 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韩国《民法》第543条第1项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二是韩国《民法》第544条(迟延履行)、第545条(定期行为)、第546条(履行不能)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体系及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当发生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时等情形时,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可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上述情形进行救济。但由于韩国法律中"债务不履行"的发生以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为前提,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时,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契约进行救济。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可通过引进英美法系的"救济进路",将"根本违约"作为契约是否需要解除的唯一判断标准,不再考虑是否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以更好地实现契约解除制度的功能及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民法》 契约 法定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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