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法律路径探究——以清洁能源合作为视角
被引量:
4
1
作者
于午丁
尹奎杰
李若曦
《东疆学刊》
CSSCI
2019年第1期104-110,共7页
清洁能源合作是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清洁能源合作存在障碍。推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法律路径包括:通过多边协议框架架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合作初期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各国通过完善相关国内法...
清洁能源合作是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清洁能源合作存在障碍。推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法律路径包括:通过多边协议框架架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合作初期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各国通过完善相关国内法和行业规则明晰整体规划;允许特定范围内的技术强制许可,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北亚区域
气候变化治理
法律路径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权事由
2
作者
于午丁
尹奎杰
边慧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5期27-35,共9页
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韩国《民法》第543条第1项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二是韩国《民法》第544条(迟延履行)、第545条(定期行为)、第546条(履行不能)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的"债务不履...
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韩国《民法》第543条第1项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二是韩国《民法》第544条(迟延履行)、第545条(定期行为)、第546条(履行不能)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体系及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当发生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时等情形时,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可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上述情形进行救济。但由于韩国法律中"债务不履行"的发生以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为前提,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时,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契约进行救济。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可通过引进英美法系的"救济进路",将"根本违约"作为契约是否需要解除的唯一判断标准,不再考虑是否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以更好地实现契约解除制度的功能及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民法》
契约
法定解除事由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法律路径探究——以清洁能源合作为视角
被引量:
4
1
作者
于午丁
尹奎杰
李若曦
机构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
学院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策法规处
深圳市前海创新研究院
出处
《东疆学刊》
CSSCI
2019年第1期104-110,共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权利指数研究>
项目编号:14BFX030
文摘
清洁能源合作是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清洁能源合作存在障碍。推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法律路径包括:通过多边协议框架架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合作初期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各国通过完善相关国内法和行业规则明晰整体规划;允许特定范围内的技术强制许可,等等。
关键词
东北亚区域
气候变化治理
法律路径
分类号
D996.9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权事由
2
作者
于午丁
尹奎杰
边慧娟
机构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
学院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策法规处
吉林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出处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5期27-35,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FX030)
文摘
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韩国《民法》第543条第1项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二是韩国《民法》第544条(迟延履行)、第545条(定期行为)、第546条(履行不能)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体系及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当发生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时等情形时,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可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上述情形进行救济。但由于韩国法律中"债务不履行"的发生以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为前提,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时,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解除契约的方式对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契约进行救济。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可通过引进英美法系的"救济进路",将"根本违约"作为契约是否需要解除的唯一判断标准,不再考虑是否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以更好地实现契约解除制度的功能及价值。
关键词
韩国《民法》
契约
法定解除事由
Keywords
Korean Civil Law
contract
statutory relief
分类号
D931.2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政治法律]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法律路径探究——以清洁能源合作为视角
于午丁
尹奎杰
李若曦
《东疆学刊》
CSSCI
2019
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韩国《民法》中契约法定解除权事由
于午丁
尹奎杰
边慧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