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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书记官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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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晶辉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6期17-17,共1页
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是法定职称之一,有其专门的职能,是配合侦查、起诉,保障司法公正、有效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尚没有对其制定明确统一的制度,这不仅不利于规范书记员的执法活动,保障其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且不利于我国检察体... 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是法定职称之一,有其专门的职能,是配合侦查、起诉,保障司法公正、有效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尚没有对其制定明确统一的制度,这不仅不利于规范书记员的执法活动,保障其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且不利于我国检察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因此,笔者建议实行检察书记官制度,以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和发展。具体构想如下: 1.在全国各级检察院中单设一由该院全体书记员组成的工作部门,称为书记处;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官长,或称处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书记官长 上级检察院 书记员 书记处 司法公正 官制 检察改革 检察官 职能作用 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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