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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书记官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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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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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厂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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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6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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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是法定职称之一,有其专门的职能,是配合侦查、起诉,保障司法公正、有效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尚没有对其制定明确统一的制度,这不仅不利于规范书记员的执法活动,保障其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且不利于我国检察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因此,笔者建议实行检察书记官制度,以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和发展。具体构想如下: 1.在全国各级检察院中单设一由该院全体书记员组成的工作部门,称为书记处;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官长,或称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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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书记官长
上级检察院
书记员
书记处
司法公正
官制
检察改革
检察官
职能作用
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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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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