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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责任的法律与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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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韬略(译)
陈沪楠(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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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欧洲监管中心
圣加仑大学法学院
那慕尔大学法学院
曼海姆大学经济系
曼海姆大学曼海姆竞争与创新中心
同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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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124-152,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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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也难以界定时,人们在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会遭遇问题;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哪些责任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损害成本;最后,基于对风险和最优责任规则的分析,对欧盟最近发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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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责任
欧盟法
人工智能法
产品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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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I
liability
EU law
AI Law
Product Liabil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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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05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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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在先作品的版权困境与纾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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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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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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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24年第5期147-15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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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智能汽车的数据商业化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1YJA820032)
上海市2022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出境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研究”(22692104400)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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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成式人工智能常态化爬取海量在先作品诱发侵权风险,长距离文本语义理解意欲掩盖侵权痕迹,开放式的跨域泛化推理为实施侵权提供技术便利。在作品数据投喂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逾越合理使用制度的边界,或将使在先作品走向无保护或过度保护的极端;在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生成内容的“广度”与“厚度”解耦著作权主体性,挑战现有独创性标准。重释适当引用制度和建立使用在先作品背书机制,应对合理使用制度适用难题;推动“作者中心主义”向“作品中心主义”横向过渡,使以人格权为出发点向财产权转向;建立基于可解释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独创性评估机制,重释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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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在先作品
可版权性
主体性
独创性
背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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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ior work data
Copyrightability
Subjectivity
Originality
Endorsement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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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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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Sora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治理因应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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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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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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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0-88,20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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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智能汽车的数据商业化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1YJA820032)
上海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出境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研究”(2269210440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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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Sora生成的视听作品在思想与表达上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其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Sora是基于海量视频素材的场景“复现”,在场景与时间的交叉融合中生成,是思维与表达分离的创作过程。Sora使用者的行为存在侵犯复制权、改编权和传播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且具有高度隐蔽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规则和“过错原则”在适用上均存在障碍,甚至导致举证不能。应将Sora使用者纳入披露主体范畴,将Sora生成视听作品作为披露内容,同时引入在先作品使用背书制度,以此强化事前的算法风险防范机制,同时适度探索“举证缓和”制度和灵活使用“举证责任倒置”,以融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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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SORA
Sora使用者
著作权
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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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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