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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爬取衍生性数据三方主体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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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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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诊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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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5-12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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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衍生性数据犯罪的动态刑事风险与类型化规制”(2022BF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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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爬虫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衍生性数据保护面临更多刑事风险。一方面,数据种类多元发展导致数据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责任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网络爬虫技术作为犯罪工具加剧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互相渗透,呈现出“抓取+N”的行为模式。基于衍生性数据的特殊性及爬虫技术的升级增大了立法对衍生性数据保护的难度,在一般违法性不明确的前提下,现有罪名无法针对衍生性数据犯罪进行解释适用。谦抑性视角下,在完善前置数据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应当从爬虫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入手,分别探究爬取衍生性数据犯罪三方主体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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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衍生性数据
基础性数据
爬虫犯罪
前置法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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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rivative data
basic data
crawler crime
antecedent law
crimin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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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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