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752篇文章
< 1 2 88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1
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下载PDF
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规则的体系化阐释
2
作者 黄锫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2-134,239,240,共15页
一事不再罚规则中的“一事”不能根据待判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数量进行判断,而是应该基于自然意义行为与法律意义行为的区分,厘清自然一个行为、自然多个行为与法定一个行为、法定多个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一事”限定在“法定... 一事不再罚规则中的“一事”不能根据待判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数量进行判断,而是应该基于自然意义行为与法律意义行为的区分,厘清自然一个行为、自然多个行为与法定一个行为、法定多个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一事”限定在“法定一个行为”之上。法定一个行为中包含了“纯粹一行为”“复合一行为”“连续一行为”“集合一行为”四种理想的行为类型,并且前两者对应自然一个行为,后两者对应自然多个行为。不再罚规则适用时应先区分法定一个行为违反单个法律规范和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两种类型。前者中不再罚规则要求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禁止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处罚。后者中应继续区分法定一个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属于相异位阶还是相同位阶。如果属于相异位阶,不再罚规则要求选择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如果属于相同位阶,则还要进一步区分不同的竞合情形:当属于“法条包含竞合”时,不再罚规则要求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当属于“法条交叉竞合”或“想象竞合”时,不再罚规则要求根据多个法律规范中设定的处罚种类差异确定处罚规则:假如法律规范中设定了相同种类处罚,应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一次行政处罚;假如法律规范中设定了不同种类处罚,应适用“分类处罚”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即由同一行政机关合并处罚种类后作出一次行政处罚,或者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作出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罚规则 自然一个行为 法定一个行为 择一重罚规则 分类处罚规则
下载PDF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基于风险体系化的视角 被引量:1
3
作者 程雪军 《兰州学刊》 2024年第1期75-91,共17页
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当前学术界主要从非法学角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并没有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广覆盖、深视角的划分。依据法学视野下的“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可以... 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当前学术界主要从非法学角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并没有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广覆盖、深视角的划分。依据法学视野下的“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体系划分为主体风险与客体(行为)风险,前者包括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后者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与消费者信用违约风险。通过充分借鉴域外不同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经验,从法律规制体系与法律规制路径层面,全面构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金融 法律规制 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 规制体系
下载PDF
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5
4
作者 严驰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3-108,共6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技术升级和日益普及,人类社会结构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在GAI领域的最新探索成果,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技术升级和日益普及,人类社会结构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在GAI领域的最新探索成果,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为正处于立法进程中的人工智能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具言之,人工智能法应考虑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减少使用准用性规范,明确分类分级监管的立法思路,加强人工智能国际交流和合作,通过构建更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推动科技向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促进型立法 准用性规范 分类分级
下载PDF
法律金融学视野中金融科技的监管困境与系统治理 被引量:4
5
作者 程雪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1-184,共14页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监管 法律金融学 监管科技 系统治理经验 监管沙盒模式 平台企业 数据垄断 混业经营
下载PDF
公私交融的人工智能法 被引量:2
6
作者 陈吉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75,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源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 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源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内涵但离不开私法分析,智能合约研究进展不大。权利研究不能支撑人类数字化生存的公私利益诉求,数据赋权说已占主流,但仍未能走出数据流通困境。法律责任的研究集中在归责原则的客观化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过错判断上。以风险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治理构成人工智能立法的底层逻辑,应注意风险与责任的互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私交融 数据 可计算性 智能合约 同意授权 人工智能风险治理
下载PDF
企业数据刑事合规的建构路径及其具体展开——以数据安全法益为切入 被引量:2
7
作者 杨猛 李嘉硕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8-94,共7页
实现企业数据刑事合规的关键是厘清数据安全法益。通过透析《数据安全法》的规范目的,梳理出我国数据安全法益应当包含国家、公共以及个人法益三个维度,进而可搭建以三维数据安全法益为保护对象的企业数据合规路径。其前提在于需明确以... 实现企业数据刑事合规的关键是厘清数据安全法益。通过透析《数据安全法》的规范目的,梳理出我国数据安全法益应当包含国家、公共以及个人法益三个维度,进而可搭建以三维数据安全法益为保护对象的企业数据合规路径。其前提在于需明确以预防、事前和专项合规为主;以报应、事后、全面合规为辅的内在逻辑,方能排除以个人法益为中心的解释困境。基于此,企业数据刑事合规的具体路径应展开如下,即明确以三维法益为合规对象的基础性规则、确立以保护和利用并重为合规目标的制度性规则、同时秉持以自我规制和外部监管为核心的程序性规则,进而为企业数据刑事合规的建构提供全方位规范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数据安全 三维法益
下载PDF
人工智能责任的法律与经济学
8
作者 +2 位作者 张韬略(译) 陈沪楠(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124-152,共29页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也难以界定时,人们在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会遭遇问题;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哪些责任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损害成本;最后,基于对风险和最优责任规则的分析,对欧盟最近发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进行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责任 欧盟法 人工智能法 产品责任指令
下载PDF
论人工智能的激励型立法——基于《拜杜法》的思考 被引量:2
9
作者 严驰 《人工智能》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更好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探讨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方案时,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采取“三分法”的分类分级思路;再次,在激励方式上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激励;最后,考虑增设一部激励属性更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激励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拜杜法 激励型立法 促进型立法 人工智能产业
下载PDF
金融强国目标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治理机制
10
作者 程雪军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0,共14页
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驱动下,数字金融平台快速兴起并将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数字金融平台是数字金融与平台经济的融合产物,其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具有天然的技术偏好与金融属性,有效... 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驱动下,数字金融平台快速兴起并将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数字金融平台是数字金融与平台经济的融合产物,其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具有天然的技术偏好与金融属性,有效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与普惠性。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不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而是利弊同在的产物。通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发现,算法技术深度应用于数字金融平台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误差或测不准(算法黑箱),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太大不能倒、太多不能倒、太强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并在三方系统(平台端、用户端与监管端)形成了算法黑箱风险:算法黑箱具有平台迷雾风险,阻碍平台端的稳定发展;算法黑箱具有技术遮蔽风险,加剧用户端的风险缺陷;算法黑箱具有监管真空风险,制约监管端的公权治理。因此,为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防范化解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性风险,基于三方控制理论与国际算法黑箱风险的系统治理经验,我国应当从三方系统(平台端、用户端、监管端)构建数字金融平台算法黑箱的系统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强国 数字金融 平台 算法黑箱 技术风险 算法透明机制 系统治理机制
下载PDF
从风险控制到风险规制:量化基金公司算法黑箱的规制进路
11
作者 程雪军 赵畅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7-136,共10页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算法社会迈进。在算法的深度应用下,各种量化基金公司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基金产品的运行效率与投资效果,但因为算法的不可知性、遮蔽性等因素,量化基金公司同样产生算法黑箱问题。传统...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算法社会迈进。在算法的深度应用下,各种量化基金公司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基金产品的运行效率与投资效果,但因为算法的不可知性、遮蔽性等因素,量化基金公司同样产生算法黑箱问题。传统规制体系在算法黑箱的规制范式上存在不足:在规制目标上,现有规制过于强调风险控制;在规制主体上,现有规制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规制手段上,现有规制未形成综合的规制手段。通过采用风险规制理论,能够有效因应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目标、对象、手段的规制问题。为化解量化基金公司算法黑箱带来的问题挑战,我国有必要从风险控制向风险规制转向,从风险规制目标、主体与手段层面切入,全面构建量化基金公司算法黑箱的规制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化基金公司 算法黑箱 风险控制 风险规制 规制进路
下载PDF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价值论——基于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视角
12
作者 张珂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48-156,共9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厚植法治精神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建构一套承载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提出具体的建构策略之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厚植法治精神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建构一套承载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提出具体的建构策略之前,有必要先结合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探究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一是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确立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取向;二是重塑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意义,明确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内涵;三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助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法系 传统法律文化 自主知识体系 法治建设 中国式现代化
下载PDF
我国企业数据合规的“三维”法律体系构建
13
作者 杨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87-99,共13页
企业数据合规是激发企业“自律机制”的重要前提,建立数据合规体系对提升法治规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企业数据合规权利边界不明确、覆盖范围不全面、监管方式不清晰的现状,应当借鉴德国合规原则明确、合规范围广泛、合规程序规... 企业数据合规是激发企业“自律机制”的重要前提,建立数据合规体系对提升法治规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企业数据合规权利边界不明确、覆盖范围不全面、监管方式不清晰的现状,应当借鉴德国合规原则明确、合规范围广泛、合规程序规范的立法特点。从主体、对象和程序出发,通过建立数据合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数据合规的风险等级分类、厘清数据合规的多级监管程序,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数据合规“三维”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数据合规 法律体系建构 法律风险防范 中德比较研究
下载PDF
网络游戏版号管理规则评析与思考——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证
14
作者 严驰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第9期119-124,共6页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助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的文化生产空间样态,是数字化趋势下助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助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的文化生产空间样态,是数字化趋势下助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填补了此前网络游戏出版运营领域的空白。网络游戏版号管理制度是营造良好网络游戏生态的关键,目前文件中和“网络游戏版号”相关的规定尚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今后应推动元宇宙构想与网络游戏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非同质化通证、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力量,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网络游戏版号管理规则,为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提供方案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版号 文化事业 元宇宙 人工智能
下载PDF
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防控——基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视角
15
作者 严驰 叶玲 《创新与创业教育》 2024年第1期31-36,共6页
就业是大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有必要从检察院视角对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作出提示。针对存在的理论研究滞后、教育与实践脱节、风险防范意识... 就业是大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有必要从检察院视角对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作出提示。针对存在的理论研究滞后、教育与实践脱节、风险防范意识欠缺、现实案件错综复杂等问题,检察院应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取证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理论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分离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鼓励大学生参与知识产权自诉案件,推动党建与数字检察同向发力。从而引导大学生合法创业就业,避免知识产权犯罪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就业 知识产权犯罪 风险防控
下载PDF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困境与出路——从《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修改展开
16
作者 罗恬漩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57-71,共15页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不仅有国内诉讼文书送达所面对的困难,还存在协助送达程序复杂、送达难度大、送达周期更长等问题。其背后不仅有受当事人配合程度高低所产生的影响,还有不同法域间诉讼理念差异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使然...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不仅有国内诉讼文书送达所面对的困难,还存在协助送达程序复杂、送达难度大、送达周期更长等问题。其背后不仅有受当事人配合程度高低所产生的影响,还有不同法域间诉讼理念差异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使然。本次《民事诉讼法》第283条修改增加了确认送达的连接点,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我国法院涉外送达的压力,但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需要根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重新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送达成本、责任及风险负担,让当事人承担部分民事送达责任。同时,发挥电子送达的高效便捷特点,解决涉外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难题,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纠纷处理能力和我国的司法服务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案件 送达 当事人 送达责任
下载PDF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和法治关系论
17
作者 张珂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9期75-79,共5页
随着社会多元化程度的加深,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之下,必须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改革和法治是关键。不仅要推动其各自发力,更要紧密构建二者之间的联系,发挥“1+1>2”的作用。首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 随着社会多元化程度的加深,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之下,必须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改革和法治是关键。不仅要推动其各自发力,更要紧密构建二者之间的联系,发挥“1+1>2”的作用。首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原则,探索二者在主导力量、基本立场、实践路径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其次,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最后,提高“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效率,以改革促进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改革 法治 改革和法治
下载PDF
检讨评价性一般法理学
18
作者 钱一栋 《南大法学》 2024年第4期90-103,共14页
一般法理学有描述性和评价性两种做法。评价性一般法理学的最佳版本由菲尼斯提出。一些批评者基于认知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区分,认为诉诸认知价值便能完成对法律的说明,菲尼斯的道德化方案是错误的。这一批评陷入了稻草人谬误,忽视了菲尼... 一般法理学有描述性和评价性两种做法。评价性一般法理学的最佳版本由菲尼斯提出。一些批评者基于认知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区分,认为诉诸认知价值便能完成对法律的说明,菲尼斯的道德化方案是错误的。这一批评陷入了稻草人谬误,忽视了菲尼斯对一般法理学的关注。但菲尼斯的方案并非无懈可击。它的两大前提——法理学要追求一般性;只有诉诸道德评价才能实现一般性——都存在严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评价性 一般法理学 菲尼斯
下载PDF
未成年人保护之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路径探析——基于化某某违法收养登记案展开
19
作者 张克 连俊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0-65,共6页
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有全面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的重要功能。这要求检察机... 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有全面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的重要功能。这要求检察机关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法律监督主体地位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应推行“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个案向类案拓展,综合利用多种手段促进涉未成年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穿透式检察监督
下载PDF
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说起 被引量:4
20
作者 张韬略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7期81-86,共6页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在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前,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然而,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属于该条的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澄清。200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对这个问题给出明...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在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前,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然而,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属于该条的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澄清。200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不过,透过该案能看到德国历史文献中的其他不同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许诺销售 许诺提供 专利侵权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88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