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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质量不合约定的法律适用——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干条文的理解
1
作者
王小林
《北京仲裁》
2013年第2期68-78,共11页
商品房质量约定为合格的,必须是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否则即为不符合约定。除非另有约定,对质量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返工整改不能免除、抵消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麦汪。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整体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不...
商品房质量约定为合格的,必须是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否则即为不符合约定。除非另有约定,对质量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返工整改不能免除、抵消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麦汪。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整体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不能约定免除返工整改。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主张按差价减少价款并返还的应予支持。可以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各类瑕疵的担保责任。质量瑕疵不是质量不合格。涉及心共利益的质量瑕疵买卖双方不能约定免除。除表面瑕疵外,出卖人告知标的物瑕疵应通过合同形式且应列举。出卖人承担是否告知瑕疵和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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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商品房
质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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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质量不合约定的法律适用——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干条文的理解
1
作者
王小林
机构
呼和浩特
仲裁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麦迪逊置业公司
出处
《北京仲裁》
2013年第2期68-78,共11页
文摘
商品房质量约定为合格的,必须是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否则即为不符合约定。除非另有约定,对质量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返工整改不能免除、抵消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麦汪。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整体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不能约定免除返工整改。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主张按差价减少价款并返还的应予支持。可以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各类瑕疵的担保责任。质量瑕疵不是质量不合格。涉及心共利益的质量瑕疵买卖双方不能约定免除。除表面瑕疵外,出卖人告知标的物瑕疵应通过合同形式且应列举。出卖人承担是否告知瑕疵和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
最高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商品房
质量约定
Keyword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mmercial housing quality conventions
分类号
D922.18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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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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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质量不合约定的法律适用——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干条文的理解
王小林
《北京仲裁》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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