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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监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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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斌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3X期116-116,共1页
一、完善了监事会的组织运作和议事规则 (一)修改了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以前公司法规定的监事选任的程序上,坚持的是同股同... 一、完善了监事会的组织运作和议事规则 (一)修改了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以前公司法规定的监事选任的程序上,坚持的是同股同权原则,极不利于中小股东选取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监事进入监事会。累及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就可以避免股东大会选举时主要由大股东操纵选举情况,选举出的监事主要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并且主要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操纵和影响。从而影响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监督和权利制衡,且不会顾及中小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监视制度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 监事会 中小股东 董事会 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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