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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慕课实践与国际比较——以四川大学“侵权责任法”慕课教学为例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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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46-52,共7页
慕课有MOOC、SPOC和泛指二者及其相关延伸模式等三种含义。从录像教学、实体课堂、在线测验、在线考试和实体考试五个方面进行考察,慕课至少包括公共MOOC、校内SPOC、公共SPOC、校内MOOC和兴趣MOOC等五种典型教学形式。四川大学"... 慕课有MOOC、SPOC和泛指二者及其相关延伸模式等三种含义。从录像教学、实体课堂、在线测验、在线考试和实体考试五个方面进行考察,慕课至少包括公共MOOC、校内SPOC、公共SPOC、校内MOOC和兴趣MOOC等五种典型教学形式。四川大学"侵权责任法"课程通过"多平台多模式"平行运行模式分流学生,以SPOC翻转课堂为核心,提供五种不同的学习模式。对比美国和英国主流法学院的教学方式,慕课可能更符合中国法学教育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慕课 MOOC SPOC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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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3条在“民法典”中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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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4期46-55,共10页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归。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特殊规定,而是...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归。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特殊规定,而是独立的侵权公平责任类型,不适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没有必要区分'暂时没有意识'和'暂时失去控制',建议改为'暂时失去控制时',并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就可以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有过错的'情形。该条第2款应该理解为危险责任,并应限定为醉酒、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包括积极侵害型和消极侵害型两类,该公平补偿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 致害 公平补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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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参与度的概念厘清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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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罗雅文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1-89,共9页
法医学上的参与度与侵权法上诊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混同,使得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发挥了责任划分的作用。法医学上的参与度是作了预删除的事实原因力,包括对可归责过失行为和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的考量,但侵权责任不得因... 法医学上的参与度与侵权法上诊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混同,使得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发挥了责任划分的作用。法医学上的参与度是作了预删除的事实原因力,包括对可归责过失行为和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的考量,但侵权责任不得因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而减轻。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包括参与度鉴定意见、诊疗过错鉴定意见以及责任认定意见,由法院根据法学专业知识和具体案情判断是否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合理确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参与度 法医学 原因力 诊疗损害责任 蛋壳脑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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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性骚扰侵害客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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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冯珂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91-107,共17页
《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规定了性骚扰侵权责任及特殊主体的性骚扰防治义务,为性骚扰司法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范基础。性骚扰侵害客体是性骚扰侵权认定的症结所在,缺乏清晰的权益保护范围将难以实现对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准... 《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规定了性骚扰侵权责任及特殊主体的性骚扰防治义务,为性骚扰司法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范基础。性骚扰侵害客体是性骚扰侵权认定的症结所在,缺乏清晰的权益保护范围将难以实现对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准确界定,也会带来“性骚扰条款”在法律解释与司法适用层面的系列问题,影响性骚扰防治的整体效果与规范目的实现。就民法典体系而言,“性骚扰条款”位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但性骚扰侵害客体无法完全被物质性人格利益涵盖。性骚扰概念的引入带来了本土化理论难题与司法困境,从解释论的规范视角出发,应当将我国民法典性骚扰侵害客体定位为民事主体的性自主法益,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体系构建,进而为性骚扰侵权认定提供理论支撑,并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1010条 性骚扰 侵害客体 性自主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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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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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吴涛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1期123-143,共21页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且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罗马法时期就得到侵权法上的保护,由于其本身不包含经济利益,一般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显得过于笼统,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且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罗马法时期就得到侵权法上的保护,由于其本身不包含经济利益,一般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显得过于笼统,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出现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找到问题症结所在。本文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将精神损害赔偿解构为“补偿性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责难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借鉴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替代性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结构化和表格化的方式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誉权 精神损害赔偿 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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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定甩离车辆意外伤害附加险——兼议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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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罗雅文 《民商法争鸣》 2015年第1期144-154,共11页
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是否能够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旧解释存在反复。被甩出车外的风险不宜纳入基本险,以附加险予以承保是更为恰当的方式。通过风险分级,设定脱离车辆意外伤害附加险,满足了对于被甩出车外的风... 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是否能够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旧解释存在反复。被甩出车外的风险不宜纳入基本险,以附加险予以承保是更为恰当的方式。通过风险分级,设定脱离车辆意外伤害附加险,满足了对于被甩出车外的风险具有回避需求的投保人之需,完善了对车上人员的保护。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脱离车辆 车上人员转化 第三者 风险分级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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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入典的理论证成及立法检讨——以《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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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艺颖 吴秋月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1期34-48,共15页
增设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役权体系、弘扬民族文化、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对居住权制度的构建并不完善,其中对居住权... 增设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役权体系、弘扬民族文化、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对居住权制度的构建并不完善,其中对居住权的类型、主体、客体、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存在疏漏。本文欲对当前居住权制度的构建进行检视,在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针对其不足提出系统化的完善建议,以期使居住权制度在未来的立法和实施中真正实现人文关怀与经济、法律价值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人役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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