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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传播服务的法律边界:以“技术中立”为切入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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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悦洋 《符号与传媒》 CSSCI 2018年第2期234-247,共14页
技术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属性体现了技术使用者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和价值;技术的价值并不中立,使用技术的行为也不中立,"中立帮助行为"是一个多余的法概念。对于法律来说,有意义的只有正价值或者负价值,没有中立的价值。数字时代,不同类... 技术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属性体现了技术使用者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和价值;技术的价值并不中立,使用技术的行为也不中立,"中立帮助行为"是一个多余的法概念。对于法律来说,有意义的只有正价值或者负价值,没有中立的价值。数字时代,不同类型的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根据控制力的大小和技术可能性而具有不同的法律义务边界。其中,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边界和线下相同;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屏蔽、断开义务和通知、移除义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对广泛的安全保障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 技术中立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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