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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网络诈骗案件中帮助行为主观明知的级层化证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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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文翼 高叶 向柯翰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8期14-19,共6页
对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帮助行为所涉帮信罪、掩隐罪、上游共犯三种罪名的主观明知之证明,应建立级层化的证明框架。以“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为第一层次帮信罪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若能吻合“在犯罪既遂后对资金性质明知”则上升到第二层次掩隐... 对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帮助行为所涉帮信罪、掩隐罪、上游共犯三种罪名的主观明知之证明,应建立级层化的证明框架。以“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为第一层次帮信罪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若能吻合“在犯罪既遂后对资金性质明知”则上升到第二层次掩隐罪的明知,再若还能符合“在犯罪既遂前对共同性明知”则上升到第三层次上游共犯的明知。在具体证明思路上,对于帮信罪的明知若无直接证据则可以推定明知条款为核心进行证据搜集,对于第二层次掩隐罪的明知可以行为的“异常性”为方向结合推定条款进行证据收集,对于第三层次的共同犯罪,可以从一般共犯与片面共犯两种角度进行证据收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共同犯罪 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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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成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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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隽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4期79-80,共2页
一、基本案情曾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合谋通过购买生产假冒五粮液白酒的原材料、包装以及防伪打码机、液压摆臂裁断机、日期打码机、瓶嘴打码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侦查... 一、基本案情曾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合谋通过购买生产假冒五粮液白酒的原材料、包装以及防伪打码机、液压摆臂裁断机、日期打码机、瓶嘴打码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侦查机关查获台式抛光机等设备10台、五粮液外包装盒、装有白酒的塑料酒桶、有五粮液标识的玻璃瓶酒、有五粮液标识的纸质商标标签和瓶颈标签、防伪芯片等。其中,只有瓶盖标有五粮液标识的玻璃瓶装酒530瓶;瓶身、瓶盖有五粮液标识,但未包装的玻璃瓶装酒160瓶;瓶身、瓶盖有五粮液标识且带包装盒的玻璃瓶装酒284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打码机 五粮液 四川省宜宾 外包装盒 抛光机 防伪 空气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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