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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案件中核准追诉的体系化解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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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永全 谢浪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5-17,共13页
为妥善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低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全面分析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在该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并非犯罪成立条件,只是单纯的程序规定;并且核准追诉宜定位为起诉条件之一,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 为妥善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低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全面分析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在该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并非犯罪成立条件,只是单纯的程序规定;并且核准追诉宜定位为起诉条件之一,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接受移送的检察机关需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取得核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经核准追诉的案件,受诉法院应依法独立审判;同时,检察机关并非一定要提起公诉,而是可以根据情况对涉案未成年人分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特别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意味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应停止追诉程序,并对其依法定不起诉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核准追诉 程序定位 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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