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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中是否可支付佣金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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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宇 《现代审计》 2006年第1期71-71,共1页
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间推介方支付佣金的问题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没有明确表示是允许还是禁止,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却明确... 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间推介方支付佣金的问题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没有明确表示是允许还是禁止,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却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表明,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支付佣金方式承拉业务是不合规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似有不妥。其理由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佣金 支付 业务 承接 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职业 指导意见 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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