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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像摄影的著作权及其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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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蒂 朱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36-45,共10页
权利的相互交叉性是民事权利种类多样化的自然结果,在权利异其主体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权利冲突。鉴于摄影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性,并非所有摄影都当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根据摄影作品所包含的创作性成分、是否具有创作的意思等因... 权利的相互交叉性是民事权利种类多样化的自然结果,在权利异其主体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权利冲突。鉴于摄影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性,并非所有摄影都当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根据摄影作品所包含的创作性成分、是否具有创作的意思等因素来判定一个人像摄影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委托人像摄影作品而言,其可能同时并存着作者著作权、作品载体所有权和被摄者肖像权三种合法权利。由于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常常与相片所有权主体相分离,在著作权人不掌握著作权物质化载体的情况下,受托人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委托人所有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具体权利的实现成为事实不能。因此与其徒留理论意义的受托人著作权,不如修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将著作权赋予委托人,以实现委托人像摄影作品权利主体的统一,充分实现委托作品的可利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像摄影 可著作权性 著作权 所有权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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