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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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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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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济开发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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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4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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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0年1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财务主管,月工资4500元。2008年1月1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自2008年1月起至2012年12月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张某因家事向公司请假1个月,此后,张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从2015年12月份开始不再向张某支付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1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及补缴此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要求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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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费
建筑公司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月工资
案情简介
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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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49.26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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