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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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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培 《绿色天府》 2016年第11期30-31,共2页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犯罪对象 《刑法修正案(四)》 毁坏珍贵树木罪 《刑法》 非法采伐 植物制品 非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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