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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
1
作者
薛培
《绿色天府》
2016年第11期30-31,共2页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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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犯罪对象
《刑法修正案(四)》
毁坏珍贵树木罪
《刑法》
非法采伐
植物制品
非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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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探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
1
作者
薛培
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处
出处
《绿色天府》
2016年第11期30-31,共2页
文摘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犯罪对象
《刑法修正案(四)》
毁坏珍贵树木罪
《刑法》
非法采伐
植物制品
非法收购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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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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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
薛培
《绿色天府》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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