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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收费员”协助他人给医生回扣并获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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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友志
赖善明
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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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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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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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药品销售商邓某找到成都市某医院收费员刘某,要求帮助联系医生,提高某药品的用量.并承诺,医院每开出一盒自己所推销的药品可给13元回扣,其中11元给医生,2元归刘某某.刘某将此事告知医院针灸(呼吸)内科副主任路某,路某与科室副主任向某等商议后,同意了刘某的请求.2009年5月至2012年2月,路某在担任医院针灸(呼吸)内科副主任期间,共收受刘某送给的回扣30余万元;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向某在担任呼吸内科主任期间,收受刘某送给的回扣50余万元;同期,路某在担任神经内科副主任期间,收受刘某送给的回扣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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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回扣
科室
药品销售
销售商
销量
犯罪嫌疑人
单位受贿罪
收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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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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