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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过期食品如何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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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国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7期20-21,共2页
2016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A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B饭店进行检查,发现饭店厨房间操作台上放有一瓶已开封的“海天牌”黄豆酱(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保质期为24个月,净含量为800克,瓶内剩余量约为400克)。2017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2016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A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B饭店进行检查,发现饭店厨房间操作台上放有一瓶已开封的“海天牌”黄豆酱(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保质期为24个月,净含量为800克,瓶内剩余量约为400克)。2017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申请人 《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 厨房间 生产日期 服务提供者 剩余量 黄豆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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