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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收受6万元应追究刑事责任
1
作者
郭熙文
《廉政瞭望》
1995年第5期12-12,共1页
杨某系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私自将金山公司给的"回扣"留下6万元据为已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
杨某系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私自将金山公司给的"回扣"留下6万元据为已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应定性为贪污罪,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的主体。杨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属于下列三种人之一。犯罪主体包括三种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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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总经理
公共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企事业单位
惩治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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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杨某收受6万元应追究刑事责任
1
作者
郭熙文
机构
四川石油管理局广汉钻采设备制造厂纪委
出处
《廉政瞭望》
1995年第5期12-12,共1页
文摘
杨某系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私自将金山公司给的"回扣"留下6万元据为已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应定性为贪污罪,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的主体。杨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属于下列三种人之一。犯罪主体包括三种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
关键词
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总经理
公共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企事业单位
惩治贪污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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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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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某收受6万元应追究刑事责任
郭熙文
《廉政瞭望》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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