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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新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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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瑞霖 《医药世界》 2002年第8期15-17,共3页
针对国家对新药保护政策的种种不足,国务院法制办宋瑞霖最近撰文指出根治此顽疾的最好办法是予以废除,作者认为“中国入世后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对外承诺修改有关的法律与政策,重点是落实外国企业与产品在我国享... 针对国家对新药保护政策的种种不足,国务院法制办宋瑞霖最近撰文指出根治此顽疾的最好办法是予以废除,作者认为“中国入世后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对外承诺修改有关的法律与政策,重点是落实外国企业与产品在我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但是,我们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不能忽视,就是要改变那些阻碍自身发展,甚至导致国内企业享有待遇还不如外国企业的那些政策与规定。‘发展是硬道理’,只有自己发展了,才能将可能面临的挑战转化为发展的机遇。过多地通过政府的行政保护发展起来的企业,其抗御风险的能力要比依靠公平的法律保护和市场秩序成长的企业弱小得多。我们的政策一定要从‘弱小——保护——更弱小——更保护’的怪圈中跳出来,真正给企业松绑,才能推动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国家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废除,都是经过各方面反反复复考证的结果,都具有其合理性,往往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尤其是新药保护制度,和企业的前途命运攸关,那么新药保护政策究竟是予以彻底废除还是应当修改加以完善?欢迎企业和有识之士来稿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新药行政保护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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