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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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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2期23-23,共1页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后的工龄问题”,本刊曾请国家教委主管部门予以公开答复。之后,本刊继续收到各地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一些学校的来信,询问类似问题。考虑到这个问题是目前比较普遍的问题,故本刊再次请国家教委主管部门予以统一答复...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后的工龄问题”,本刊曾请国家教委主管部门予以公开答复。之后,本刊继续收到各地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一些学校的来信,询问类似问题。考虑到这个问题是目前比较普遍的问题,故本刊再次请国家教委主管部门予以统一答复,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希望各地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现将国家教委人事司劳资处的答复刊登如下: 1987年8月29日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龄计算 革命工作 代课教师 工作时间 公办教师 人事司 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 合并计算 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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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教师工资,上交“民兵训练费”等符合国家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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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2-22,共1页
本刊陆续收到读者来信,反映当地一些部门以各种名义强行扣发教师的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例如:以“集资”的名义扣发教师工资;强令教师上交“民兵训练费”、“校舍维修费”、“广播基础设施费”、“民办教师工资集资费”等等。来信询问... 本刊陆续收到读者来信,反映当地一些部门以各种名义强行扣发教师的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例如:以“集资”的名义扣发教师工资;强令教师上交“民兵训练费”、“校舍维修费”、“广播基础设施费”、“民办教师工资集资费”等等。来信询问国家的有关政策。为此,我们请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训练费 国家保障 直接责任人员 四部委 十六条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基础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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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民办教师转公后的工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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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31-31,共1页
本刊1991年第10期刊登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一文后,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来信,希望对此问题给予进一步重申和确认。为此,我们再次走访了国家教委人事司劳动工资处,现请他们归纳答复如下:... 本刊1991年第10期刊登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一文后,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来信,希望对此问题给予进一步重申和确认。为此,我们再次走访了国家教委人事司劳动工资处,现请他们归纳答复如下: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与计算工作年限是两回事,在理解时不能将二者混淆。一、1987年8月29日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根据劳人薪(1985)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办教师 人事司 劳动工资处 工作年限 教育行政 参加工作时间 教育工作 合并计算 革命工作 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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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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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22-22,共1页
江苏省扬中县三跃中心校几位教师给人民教育编辑部写信反映:他们是1977年5月参加民办教师工作的,后考入师范学校,学习两年后转成公办教师。在这次工资普调中,他们的主管部门“因上学两年”
关键词 公办教师 参加工作时间 扬中县 三跃 人民教育 人事司 连续工龄 教育工作 革命工作 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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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师退休金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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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41-41,共1页
一些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师来信询问,他们退休时是否能将教龄津贴和提高10%的部分列入计发退休金基数,就此问题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请他们答复如下: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 一些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师来信询问,他们退休时是否能将教龄津贴和提高10%的部分列入计发退休金基数,就此问题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请他们答复如下: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是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的,具体执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由各地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办学 工资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工资 结构工资制 教龄津贴 部分列 工资标准 能将 弱智儿童 农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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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2年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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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38-38,共1页
最近,一些教师来信询问今年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此问题请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即从现行的每工作一年工龄津贴0.5元调整为1元,... 最近,一些教师来信询问今年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此问题请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即从现行的每工作一年工龄津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上不封顶。此次调整工龄津贴的范围限于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文件还规定:“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对于离、退休人员工龄津贴的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龄津贴 工资制度改革 干部管理权限 退休人员 上不封顶 标准计算 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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