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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升即走”背景下解聘纠纷司法救济模式之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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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范奇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21-29,共9页
“非升即走”制度扩大了高校解聘要件设定权限,解聘(不续聘)常态化导致维权诉讼纠纷激增。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解聘司法救济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民事救济对聘约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及校规的合法性等特殊公法内容力不能及;另一方面行政救济依... “非升即走”制度扩大了高校解聘要件设定权限,解聘(不续聘)常态化导致维权诉讼纠纷激增。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解聘司法救济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民事救济对聘约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及校规的合法性等特殊公法内容力不能及;另一方面行政救济依据不足,适用传统公法模式会与高校聘用制改革形成张力。从对比经验看,两大法系中存在两类司法救济模式,即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解聘“法条中心+行政诉讼”的公法模式和美国大学聘任解雇的“契约中心+宪法权利”模式,两类经验表明对特殊公法关系的调整需要引入超越民事或普通法的处理规则。我国教师的特殊性体现为完成国家教育任务时的特殊公法职责和义务,可按照主次矛盾原理搭建聘用救济“特殊”+“一般”的公私混合模式,从合约性为基础、合法性为后盾、探索必要的合宪性审查方面建构解聘救济的“契约中心+行政诉讼”审查体系;通过《教师法》修订完善解聘的实体和程序相关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升即走” 解聘 司法救济 《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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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中科技公私合作的风险与收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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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王慧 《国家治理与公共安全评论》 2022年第1期3-18,共16页
不同于一般的公私合作,行政应急中科技公私合作在加上“行政应急”的特定背景和“科技创新”的专业范围后具有了一些特殊性。合作风险大、投资回报率不确定等特点一方面使行政应急科技公私合作模式有存在的需求和意义,另一方面也对行政... 不同于一般的公私合作,行政应急中科技公私合作在加上“行政应急”的特定背景和“科技创新”的专业范围后具有了一些特殊性。合作风险大、投资回报率不确定等特点一方面使行政应急科技公私合作模式有存在的需求和意义,另一方面也对行政应急科技公私合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行政应急科技公私合作存在风险分配制度不合理、公私合作科技成果产权归属不明晰、科技产品供给分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容易造成行政应急科技公私合作中私主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不足。为克服这些缺陷,政府应当注重行政应急科技公私合作的风险收益治理,健全公私合作风险分配规则和科技风险规章制度,保证科技公私合作风险有效规制;明确公私合作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合理规定投资回报率,保障私主体的收益权;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促进紧急状态下科技产品专利适当放开,限制私主体的牟利性,保障科技公共产品充足供给和公平分配,同时确立政府对行政应急公私合作科技产品的担保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应急 科技创新 公私合作 风险收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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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行政法治:逻辑基础、风险构造及应对机制——兼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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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范奇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4-69,103,共7页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从五个重点建制和十个关键内容层面描绘了高校法治工作蓝图,新时代高校行政法治建设是高校法治工作的核心。逻辑基础是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起点、实现高校良规善治和公平正义、完成社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从五个重点建制和十个关键内容层面描绘了高校法治工作蓝图,新时代高校行政法治建设是高校法治工作的核心。逻辑基础是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起点、实现高校良规善治和公平正义、完成社会主义国家高校的五大使命。风险构造主要表现为治理时法律、校规未明确引发的法律争议,概括为四种类型:主体权限充足性、行为目的正当性、满足程序正义及无漏洞救济。从落实办学自主权的"放"与"接"、建立及完善预审与决策机制、提升正当程序适用实效、衔接主观诉讼救济制度等方面提高高校防范化解法治风险的能力、健全体制机制,实现教育"十四五"规划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行政 法治 法治风险 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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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及审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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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李慧玲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6-121,共6页
关联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影响行政判决的实效性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尊重型""另案处理型""证据附属问题型"和"一并审查型"等做法。将关联行为... 关联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影响行政判决的实效性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尊重型""另案处理型""证据附属问题型"和"一并审查型"等做法。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证据审查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它本身的不确定性又将可能使关联行政主体逃避司法审查,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漏洞,不值得提倡。对关联行为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符合权利保障的基本观念。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证据审查关系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涵盖证据的审查。从行政判决形式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审查时,相关的判决方式较为局限,一般仅为撤销判决,从而作用亦较有限;而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则可适用各种类型的行政判决形式,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维护。故应将关联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丰富相关审查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行为 证据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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