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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适应性理念的国外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演变与对比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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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鹏 高亚婷 +1 位作者 兰红梅 赵敏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80-88,共9页
河流保护地是维持河流突出价值的保护地专门类型,政府治理是河流保护地治理的主要模式。适应性旨在通过适应主体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减少不利影响,可为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提供思路和方法。基于适应性分析框架,从法律政策、治理主体、... 河流保护地是维持河流突出价值的保护地专门类型,政府治理是河流保护地治理的主要模式。适应性旨在通过适应主体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减少不利影响,可为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提供思路和方法。基于适应性分析框架,从法律政策、治理主体、资源权属及资金来源4个方面,横向对比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个国家的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及其演变过程,可得出如下结论:起源于美国的河流保护地在4个国家已经分别形成了4种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联邦集权管理是美国联邦主导模式的突出特征,中央主导并适度分权是新西兰综合治理模式的表现形式,加拿大合作共管模式重视和尊重多方利益相关者,澳大利亚地方自治模式的管理权主要归属地方管理部门;适应所在国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和政治制度差异是造成河流保护地政府治理模式变化的主要原因。未来中国河流保护地的建设必须基于适应性理念,根据国情和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状况,在国家立法、分级管理、特许经营等方向积极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流保护地 政府治理 治理模式 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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