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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检察与公共利益保护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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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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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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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7期64-6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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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把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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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利益保护
民事检察制度
检察院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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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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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舆情与检察机关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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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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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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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5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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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网络社会及检察机关的角色很多人想当然地在"网络社会"中加入"虚拟"二字,殊不知网络之所谓"虚拟",只是就其"空间"这个物理度量而言。在"虚拟"空间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则从来都是现实的。虚拟的仅仅是网络空间,现实的则是网络社会。与许多人的想象不同,网络从一开始就有其自身的秩序,并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而形成层级分明的网络社会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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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舆情
检察机关
网络社会
网络空间
社会关系
管理结构
虚拟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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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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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检察实务中证明责任理论的应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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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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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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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5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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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证明责任的内涵(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中有所体现。在理论上,举证责任也被称为行为责任、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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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明责任
责任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事检察
举证责任
应用
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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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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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简谈修法后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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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世星
刘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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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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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1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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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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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当事人
检察机关
法院
司法机关
申请再审
民事检察
修法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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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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