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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知常识证明责任探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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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岩
黄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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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医用材料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通用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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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82-8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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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是否应当对所提出的公知常识承担证明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考虑到专利审查实践的特点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需要,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异议证明”的责任。这样规定本有利于消除分歧,加快审查程序,避免申请人的利益不当损失。但仍有观点认为这样规定还不够,试图不加区分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此在法理和逻辑方面产生混淆,进而可能导致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损失。为此,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践情况,从公知常识是否需要证明、行政程序相关原则、证据规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等角度进行分析,建议加强依法行政,在审查指南中明确审查员和申请人双方对公知常识证明具有推进责任,引入审查认知的概念,审查员对属于审查认知范畴的事实及推定不当然承担“异议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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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审查
公知常识
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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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tent examination
common sense
proof provi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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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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