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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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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仲炬 王秋军 茹琴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10期30-31,共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 留抵税额 按季 退税政策 退税制度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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