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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矿业法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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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伯特·米尔伯恩 陈丽萍(翻译) +1 位作者 赵晓宇(翻译) 张雅丽(翻译) 《国土资源情报》 2018年第10期3-23,共21页
目前,矿业法已无法满足政府、工业界和民间社会的期望,需加以改革和重新定义。当前矿业法的立法目标过于狭隘,只围绕采矿许可证制度设立了一套过时的监管目标,未将公众对"可持续性"和"社会经营许可"的新期望纳入立... 目前,矿业法已无法满足政府、工业界和民间社会的期望,需加以改革和重新定义。当前矿业法的立法目标过于狭隘,只围绕采矿许可证制度设立了一套过时的监管目标,未将公众对"可持续性"和"社会经营许可"的新期望纳入立法目标。人们已无法再接受采矿仍作为以采掘、耗竭为导向的产业,而是希望其承载环境、社会管理及社区发展期望,以满足不同利益攸关方的长期发展。据估计,仅美国就有约50万座废弃矿山,矿业法仅将重点放在采掘活动,而对复垦或矿山闭坑后的土地利用考虑不足,这反映出矿业法的无效性和管理的不均衡性。矿业法改革需要承认矿业活动特性及其内在期望,平衡开采与发展、经济回报与环境保护、当前与未来以及利益攸关方的关系。重新定义矿业法必须采取新的综合解决办法,将矿业权与更明确的社会和环境责任结合起来,以更好应对矿业对人类福祉的长期影响,减缓矿业的负面影响,为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可持续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法领域 重新定义 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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