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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政策延续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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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菊民 杨燕南(摄) 《中国林业产业》 2009年第1期56-59,共4页
2006年8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此项政策能否继续实施... 2006年8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此项政策能否继续实施、内容如何调整等问题,对于众多涉林企业的生存,人造板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现代林业的建设进程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8年,中国林业产业协会就此问题多次召开涉林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座谈会和开展相关问题的调研活动。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人造板企业强烈呼吁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能够无限期延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造板生产 木材综合利用 产品生产 三剩物 产量 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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