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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式转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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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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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庆师范学院大庆精神及龙江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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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8-14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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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服务业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项目编号:14BFX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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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抽象交易范式、具体交易范式、消费行为范式、服务合同范式等。抽象交易范式中,消费者属基于配平交易关系需要顾及到的主体之一,其保护不具独立意义,客观上得到制度性关照在于保护获得平等的交易机会。具体交易范式以德国立法例为代表,其通过与经营者营业或职业行为对照,确立消费者全方位弱的弱者地位,权益保护的目的旨在实现具体交易公平。消费行为范式以生活消费界定消费者概念,消费行为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组成部分,具有超越于商事行为的法律价值,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私法层面的解释。服务合同范式立足于生活消费在服务业主导产业结构下的时代特征,实现消费者概念向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的回归,并促进经营者商行为伦理性的现代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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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范式转换
弱者保护
生活消费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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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adigm shift
protection of the weak
living consumption
servi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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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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