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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观念之破与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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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玲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10-116,共7页
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上素来存在着争议。基于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在立法论上应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 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上素来存在着争议。基于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在立法论上应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注意义务上都存在过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注意义务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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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视野中的“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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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玲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60-165,共6页
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在结束南非种族隔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但这种基于恢复性正义理念,试图兼顾"真相"与"和解"两大目标的"创新"国际刑法模型却并非无懈可击。相反,从... 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在结束南非种族隔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但这种基于恢复性正义理念,试图兼顾"真相"与"和解"两大目标的"创新"国际刑法模型却并非无懈可击。相反,从国际刑法视角检视,这一模型的理论前提预设、要素构成与运行实效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矛盾与冲突,并未根本解决南非种族隔离终止后受害人对于历史真相的渴求,也无助于消融现实中不同种族所面临的"实质隔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法 南非 真相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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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视域中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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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俏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6年第6期6-8,共3页
农村务农人员的社会保障权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农村居民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没有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本文认为应完善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法律制度。
关键词 农村务农人员 社会保障权 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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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中的问题及其治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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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振华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1期73-78,共6页
家庭农场具有商事组织属性,按照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家庭农场应该进行注册登记。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处于"法律"与"政策"依据并行的"违法"局面。在修订相关立法时,引入家庭农场概念并细化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具有商事组织属性,按照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家庭农场应该进行注册登记。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处于"法律"与"政策"依据并行的"违法"局面。在修订相关立法时,引入家庭农场概念并细化家庭农场登记制度,回归工商登记仅产生商事主体资格的制度功能,增设家庭农场经营许可制度,并将此制度与认证制度有效衔接,促使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在法律框架下规范性运营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农场 登记 商事主体 认证 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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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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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振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6-35,共10页
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规章将网络食品监管的部分义务赋予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然而义务履行情况却与立法者的设计目标有所差距。通过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为网络食品交易... 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规章将网络食品监管的部分义务赋予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然而义务履行情况却与立法者的设计目标有所差距。通过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设置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在对相应理论偏颇适用的基础上,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网络平台的现实能力,进而导致义务旁落。为此,应从三方面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重构:理论适用之全面性,惩罚与激励并存;法定义务建构之确定性,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使法定义务便于履行;客观能力之匹配性,政府信息提供职能及时跟进,共建食品安全大数据信息共享网络等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危险控制理论 制度性利他主义 法律不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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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信息提供义务与民事欺诈规范再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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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士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3-67,共15页
《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私法冲突的排除路径在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是否负有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如实告知的事实范围是决定告知义务与欺诈可撤销之间关系的重要要素... 《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私法冲突的排除路径在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是否负有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如实告知的事实范围是决定告知义务与欺诈可撤销之间关系的重要要素。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以对“危险事实”的评价为主线,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路径应从两者的“排除论”转向以“信息提供义务”为中心的“交互作用论”,分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评价投保人是否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通过对德、日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对危险事实产生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极为有限,投保人有义务告知的事实范围需要被“限缩解释”。如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在主观性质恶劣的情况下实施的,则应承认保险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撤销权 信息提供义务 告知义务 缔约过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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