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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最新立法与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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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周江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385-402,共18页
作为当代物流的主要方式,国际多式联运缺乏有效的统一立法。联合国2008年《鹿特丹规则》创设了最小网状责任制,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责任限制、时效适用其他已有的或新制定的国际文书,隐蔽损失则统一适用《鹿特丹规则》;同时,... 作为当代物流的主要方式,国际多式联运缺乏有效的统一立法。联合国2008年《鹿特丹规则》创设了最小网状责任制,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责任限制、时效适用其他已有的或新制定的国际文书,隐蔽损失则统一适用《鹿特丹规则》;同时,规定各种法律冲突优先适用“已有国际航空、公路、铁路、内河公约及其修正案”。根据这种冲突解决规则,在海空联运中,原因发生在空运但损害发生在海运、隐蔽损失、擅自海运应适用航空公约;在海路联运中,滚装运输、隐蔽损失应适用公路公约;在海铁联运中,铁路公约自身适用限制极严,多数情况下均适用《鹿特丹规则》;在海河联运中,只要签发海运提单或海运航程更远,就适用《鹿特丹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用限制 国际多式联运 承运人责任 海运提单 《鹿特丹规则》 优先适用 冲突解决 滚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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