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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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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寿杰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2年第1期181-191,共11页
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业的广泛应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的航运贸易单证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
关键词 副本提单 保函 提货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中国 《海商法》 法律效力 海运提单
全文增补中
冲突与协调: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义务分析——以三件申请再审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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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婧茹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4期111-121,共11页
近年来,多地海事法院陆续审理了仓单持有人(或存货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或运单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人均向港口经营人主张提货或在提货不着时要求港口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结合三件申请再审案件分析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及履行、提... 近年来,多地海事法院陆续审理了仓单持有人(或存货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或运单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人均向港口经营人主张提货或在提货不着时要求港口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结合三件申请再审案件分析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及履行、提货权和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港口经营人没有识别货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但应识别货物交付主体;存货人持有正本提单是其向港口经营人交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完成后的货物的证明,但存货人系运单收货人则只是其向港口经营人交付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完成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基于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取得货物占有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拒绝向货物所有权人返还货物;港口经营人无法交付货物的,基于违约和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合同效力 提货权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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