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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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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玉杰 姜辉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159-160,F003,共3页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键词 供述 罪行 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 罪犯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规定 再认识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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